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2018年6月9日起,根据最新修订后的日本专利法、实用新型及外观法,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将从6个月扩展至12个月。此次修订适用于2017年2月9日当天或之后具有符合本次规定中不丧失新颖性的披露行为并在2018年6月9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此,将对于本次期限扩展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在具体解读此次修改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国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以便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有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专利法在第二十四条提到,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该条款中所述的“六个月”期限是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时间界限,通常也可以称之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或者简称为“新颖性宽限期”(Novelty grace period)。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和通常我们所提及的优先权期限不同。优先权期限,是巴黎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把审查员判断新颖性的基准日由申请日提前到了优先权日期,从一方面来说鼓励申请人了在优先权期限内及时向多个领域提出专利申请,同时也有利于专利权的地理范围内扩张,也潜在地扩大了专利的保护期限。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并不会产生把判断新颖性的基准日提前的效力,它只是豁免了一个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或发明人的披露行为,使得该在先的行为不会被视为现有技术从而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
本次,日本修改法案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修改,对于适用范围、申请人、披露方式、生效日期等都进行了详细限制,包括: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本申请所述的发明创造已在2017年12月9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披露日在该日期前则不能利用该宽限期;
2)对于日本专利申请,日本专利提交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应在2018年6月9日当天或者之后;
3)对于PCT申请,PCT提交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应在2018年6月9日当天或者之后;
4)对于分案申请,母案申请日应在2018年6月9日当天或者之后;
5)对于要求了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在先申请的提交日应在2018年6月9日当天或者之后
申请人
1)发明人;
2)发明人的继任者;
3)其他有权得到专利权的人,且不限于实际披露发明创造的人
披露方式
1)自我披露,即实际权利所有人的披露;
2)不想要的披露,即第三方有违实际权利所有人的披露;
3)披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一项测试或实验;
b)印刷品的披露,如书、杂志等;
c)网络;
d)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面向投资人或客户的简报说明会等;
e)展览、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上的展示;
f)销售;和新闻发布会,电视或电台现场直播。
4)披露行为不包括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官方公报上的公开;
5)申请中的发明创造与披露的发明创造不用保持一致。
申请要求及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主张宽限期,后补的主张宽限期要求不被允许;
2)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补交证据期限不能延展;
3)证据应包括披露事实,如披露者、披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披露发明创造的简要说明等;
4)对于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若在国际阶段未主张的话,申请人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主张宽限期且在进入国家日期限到期日30天内补充证据(若在该期限前已提出了实审请求,则应在实审请求日起30天内补充证据)。若日文译文迟交了2个月,那么补交证据期限可以延后至迟交译文日的30天内。
5)以上程序并不适用于“不想要的披露”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答复OA时进行主张。
效果
1)若审查员接受申请人要求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那么发明创造的披露行为将不会作为公知技术体现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中;
2)但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不能克服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第三人自己的发明创造对于本专利申请的影响,这和优先权期限是不同。
与他国比较
日本修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以后,确实相对宽松了一些,但是和其他国家还是有些差异。如,美国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是一年,但是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时专门的提交证据等,仅需要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供证明,且美国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披露行为,也要求较低,即使是专利申请的公开,也是被认可的。而欧洲、韩国和中国,也同日本一样,不认可专利申请的公开可以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行为,且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请求程序,也基本类似。韩国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是一年,欧洲和中国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