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蒋静静
德语翻译人在新申请翻译阶段通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德语中的数词“ein”,即一个,一种等是否应当明确体现在行文中。由于在德语语法中,“ein”既可以是数词,也可以是不定冠词,如果将其理解为数词并且明确体现在行文中,那么通常未免权项的保护范围过小,所以现今最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将其按不定冠词处理,也就是不明确指出其数量,按照汉语习惯,不明确指出其数量则意味着是任意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是在有明确的限定的情况下,例如至少一个,多个中的一个等等,“ein”作为数词来翻译。然而,代理人在最近处理的案件中,巧妙地利用了对“ein”的释义来争辩发明申请的创造性。现在,让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申请号为 2014800100027,发明名称为用于运输物品的设备和方法的专利申请描述了一种用于将物品沿运输方向从装载区域运输至卸载区域的运输设备,其中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用于将物品(6,7)沿运输方向(TR)从装载区域(33)运输至卸载区域(34)的运输设备(1),所述运输设备具有第一传送单元(2)和第二传送单元(4),所述第一传送单元和所述第二传送单元沿所述运输方向(TR)依次地设置,
其特征在于,
设有设置在所述第一传送单元(2)和所述第二传送单元(4)之间的分类机构(3),所述分类机构构成为用于根据至少一个物品特性将所述物品(6,7)分到至少两个物品组。
德文原文如下:
Transportvorrichtung (1) zum Transportieren von Gegenständen (6, 7) in einer Transportrichtung (TR) von einem Beladebereich (33) zu einem Entladebereich (34) mit einer ersten Fördereinheit (2) und einer zweiten Fördereinheit (4), die in der Transportrichtung (TR) hintereinander angeordnet sind,
gekennzeichnet durch,
zwischen der ersten Fördereinheit (2) und der zweiten Fördereinheit (4) angeordnete Separiermittel (3), die zum Separieren der Gegenstände (6, 7) in wenigstens zwei Gegenstandsgruppen in Abhängigkeit von wenigstens einer Gegenstandseigenschaft ausgebildet sind.
结合附图,权利要求1描述了如下技术方案,
物品6、7是包括小或轻和大或重的两种物品的物品。在卸载大或重的物品时,卸载设备1通过第一传送单元2中的输入转接器将小或轻的物品7临时储存在储存区域12中。而大或重的物品6经由输出转接器13传动到第二传送单元并且传送到卸载区域中进行堆叠。在将大或重的物品传送完毕之后,小或轻的物品7再经由第二传送单元4传送到卸载区域34中并且倾倒在已堆叠好的大或重的物品上。本发明的发明点就在于,以不同的方式卸载两种类型的物品,由此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卸载,并且由于将物品以分组的方式提供并且由此能够以不同方式卸载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对操作员减负。大的、重的物品能够快速且简单地堆叠。在此,最理想地利用可供使用的空间。相反,小或轻的物品的卸载能够极其良好地通过倾倒完成,所述倾倒在小轻的物品中是毫无问题的。通过根据本发明的解决方案,在卸载时在因损坏而引起的危险小的情况下同时实现可供使用的运输空间的高的利用率。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EP1666390A1和DE102011080096A1)来拒绝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代理人在研究了两篇对比文件之后,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暂存可借助于输送装置运送的物品的设备,具有上下重叠地设置、彼此平行取向的存储带(11,13,15)(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间存储器设置在分配设备和包装设备之间(参见第一栏第5段),并且中间存储器的作用是,当上游的处理装置对物品的输送率大于下游的处理装置的输送率时,暂存和缓冲由上游的处理装置输送的物品,当上游的处理装置的输送率小于下游的处理装置的输送率时,将自己所暂存和缓冲的物品输送给下游的处理装置(参参见第一栏第3段)。23是进入带,25是流出带,11、13、15是存储带,这些带均不起对物品进行分类的作用,进入带的作用是将物品输送给存储带,流出带的作用是将物品输送给下游的处理装置,在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调节机构(29,31,33,35)来调节进入带23和流出带25相对于存储带的斜度来进行对存储带装载和卸载(参见对比文件1第5栏第23-25段),并且到达每个存储带上的物品都是随机且不经过分类的,存储带11、13、15的作用仅用于运输物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仅仅传送不需要分类的物品,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是不需要分类机构的。而本发明的分类机构是对大或重和小或轻的物品进行分类,由此能够实现在堆叠时将大或重的物品堆叠在下方,而将小或轻的物品倾倒在大或重的物品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进入带23、流出带25以及存储器带11、13、15与本申请中的分类机构所解决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用于装载运输单元(10)的设备,所述运输单元用于运输件货,所述设备具有第一输送单元(18)和第二输送单元(20),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可进入到运输单元(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卸载区域(34)中,并且与设置在分类中心的输出部位的区域中的分类单元(34)连接(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第6段)。此外,第一输送单元(18)输送和卸载来自分类单元(34)的第一件货流(22),而第二输送单元(20)输送和卸载来自分类单元(34)的第二件货流(24)(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第6段和第3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输送单元和分类单元以及第二输送单元并非依次设置,而是分类单元设置在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的上游,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彼此是并联关系。然而,在本申请中,第一传送单元(2)和第二传送单元(4)是串联连接的,也就是说,第一传送单元(2)设置在上游而第二传送单元(4)设置在下游。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都仅输送一种类型的件货,而本申请中的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分别能够输送两个物品组的物品,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输送单元和第二输送单元的连接关系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传送单元和第二传送单元的连接关系不同并且具有不同的功能,从而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分类单元(34)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分类机构(34)具有不同的位置关系,从而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代理人在将上述意见答复之后,审查员又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一步指出:零担货物主流36隐含公开了运输设备具有第一传送单元,传送单元18、20相对于第二传送单元,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分拣单元34在传送技术上与传送单元18、20连接,它用于将零担货物主流36按分拣准则分拣,生成第一和第二零担货物流22、24,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传送单元设置在上游和第二传送单元设置在下游,零担货物主流36作为第一传送单元能够输送两个物品组的物品,传送单元18、20作为第二传送单元也能够输送两个物品组的物品。对比文件2中的分类机构与本申请均设置于第一传送单元和第二传送单元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首先处理第一零担货物流22的零担货物12,它们被认作是“不可散装的”并且排列在最下部传送轨道38上。通过借助于最上部的传送轨道40在零担货物流24中在有效空间内传送的零担货物12的无定形的装载过程来填充。这些适合作为“可散装的”货物的零担货物12,在这里堆积在堆垛上,直至达到期望的填充度,即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样是先将一个物品组传送至卸载区域并且随后将另一物品组的物品传送至卸载区域,对比文件2的同时进行时在于不同堆垛处,在同一堆垛处是相继进行的。
从审查员的如上意见中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2。审查员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两个一上一下设置的传送单元等同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送单元,并且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相对于本申请是更有利的,因为通过一上一下设置的两个传送单元,可以同时在下方堆叠大或重的物品而在上方堆叠小或轻的物品,这显然比本申请的效率更高。
分析审查员的上述意见,显然可以看出,审查员仅强调对比文件2实现了更高的效率,但是刻意回避了对比文件2中架设一上一下两个传送带所带来的缺陷。而本申请中事实上仅使用了唯一的一个第二传送单元来输送两种不同类型的物品恰恰克服了对比文件2中的缺陷。诚然,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更高的堆垛效率,但是这是以较高的空间需求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架设一上一下两个传送带作为第二传动单元显然比仅仅使用一个传送带作为第二传送单元需要更大的空间,这对于高度空间受限的卸载区域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同时架设两个传送带显然也比架设一个传送带需要更多的成本。
同时,代理人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找到这样一段记载“此外,分类机构能够包括沿运输方向设置在第二传送单元前方的输出转接器,所述输出转接器具有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其中在运行时在第一位置中将第一物品组的物品传送至第二传送单元并且在第二位置中将第二物品组的物品传送至第二传送单元。因此,能够通过输出转接器将这两个物品组的物品都引导到第二传送单元上。因此,为了运输至卸载区域对于这两个物品组仅需要一个传送单元,使得不由于分开的传送单元而产生附加的成本。”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本申请明确限定了“为了运输至卸载区域对于这个物品组仅需要一个传送单元,使得不由于分开的传送单元而产生附加的成本”。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二传送单元的数量差异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所以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传送单元”明确限定为“一个第二传送单元”。这不仅基于申请文件中的上述记载,也因德语词“ein”本身兼具两种解释。
代理人在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和修改之后,审查员最终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并授予了该专利申请专利权。
案件总结:
正如代理人在本文开篇时所提到的那样,在进行专利申请的翻译时,由于翻译人员往往不能准确地把握方案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通常不将兼具不定冠词和数词含义的“ein”的数词含义体现出来。然而,在审查员引用了权利要求2来拒绝本申请的创造性并且充分分析了对比文件2和本案之后,可以明确:应当对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传送单元(4)”进行清楚的限定,即,一个第二传送单元(4)。再者,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2在堆叠速率方面明显是优于本申请的,但是代理人巧妙地从对比文件2为了获得更高的堆叠速率而牺牲了结构空间这一缺陷来着手,强调本申请由于只设置一个第二传动单元所带来的在结构空间方面巨大的优势,从而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