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扬
【基本案情】被异议商标
(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充电器等)
异议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滔
被异议人:义乌市立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滔”先生姓名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其行为损害了汪滔先生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异议人还列举了在先类似案例的裁定情况。
【裁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汪滔”是大疆无人机的创造者,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全球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的份额达到70%,2015年汪滔被李克强总理接见并称赞,2016年被评为2015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异议人在国内和国际上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未对被异议商标的来源给予合理的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下面再来谈谈关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汪滔”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对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不同,但反映他人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汪滔”与异议人在先姓名权完全相同,且异议人“汪滔”先生是全球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的份额达到70%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中南海受到李克强总理的亲自接见,中央电视台也曾多次对其进行专访,“汪滔”先生还荣获过2015年度中国新闻人物。同时,路透社、纽约时报、时代杂志对其生产的“大疆”无人机产品进行了具体的报道,可见,“汪滔”先生在国内、国外已经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在案件材料中也充分的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被异议人义乌市立美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仅抢注了异议人的姓名,还抢注了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作为其商标进行注册,例如:陌陌科技联合创始人唐岩;纷享销客创始人兼CEO罗旭等。结合以上因素,异议人的理由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认可,最终,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
无论是体育明星、演艺明星还是知名政治人物,当其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时,其姓名附随的经济价值也随之攀升。对真实人物而言,其知名度表现为在相关领域的广泛认知度和对社会公众的相当影响力。这里的知名度实际上是可供商品化的声誉或名望。【1】姓名只有商品化后才能创造经济价值,姓名的商品化有多种形式,比如将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注册成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姓名权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主体对姓名进行商业利用,通过将姓名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姓名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以此实现经济利益。从姓名商品化的角度看,名人姓名附随的经济价值必然远远高于普通人的姓名。如果对他人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行为不加阻止,必然导致名人为成名所付出的大量努力和宣传投入被他人无偿使用,他人将由此获得不当利益,同时,由于他人的抢注,名人则无法再以自已的姓名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可能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2】
在本案发生前,曾有多件涉及姓名权的商标案件为大众所熟知,特别是体育行业,如最受人关注的“迈克尔·乔丹”以及“姚明”、“易建联”、“宁泽涛”等被均他人注册为商标,此外,其他行业的名人也有被注册为商标的,如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屠呦呦”、明星“刘德华”、“郭德纲”、意大利时装设计师“乔治·阿玛尼”等等,可见,无论何种行业,只要是名人,其姓名均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名人姓名有特别的规定,任何人均可将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只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就能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若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无人提起异议,该商标就将核准注册。对于姓名权,名人只能通过自身来维护。首先,及早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才是保护姓名权不受侵犯最有效的方式。例如:知名主持人杨澜,在全部45个类别上注册了“杨澜”商标;著名羽毛球运动员林丹以自己的名义将“林丹”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为商标。然后,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公告监测,一旦监测到与姓名近似商标及早提起商标异议等程序。本案中,正是由于我司对于异议人有效的进行初审公告的监测,与异议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从而促使异议人在第一时间得知自身姓名权被抢注,及时对该抢注姓名权的商标提起异议的申请,有效的维护了自身的权利。最后,在维护自身姓名权的过程中,企业最需要关注的是,在先姓名是否与诉争商标形成了特定的指向性关系,此种特定指向性关系是指,相关公众在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是否会将该商标的商品指向姓名权人的姓名,或该商标的商品经过该姓名权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企业可以通过对姓名进行商业化使用:1、通过合同等方式为特定商品或服务代言2、对名人姓名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3、注重收集新闻媒体对该名人的相关报道4、获得个人奖项或荣誉证书等途径,使的名人姓名的影响力能够扩大并覆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地区,形成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姓名权人形成特定指向性。
针对当下众多名人姓名抢注的案件,不管是后续的异议、无效宣告、撤销三年不适用甚至是法院诉讼阶段都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对于企业或个人会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以及额外的负担。因此,及早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才是保护姓名权不受侵犯最有效的方式。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5
【2】傅显扬.李什康.论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