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黄波
引言:判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最为基础的工作是识别对比文件中已公开的内容,进而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然而对于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把握,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整体考量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符合发明目的解释,切不可断章取义,随意推测。
结合以下案例,笔者旨在说明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规则和方法来正确识别对比文件已公开的内容,进而划清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之间的界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02824593.8、名称为“用于控制台和外围设备的信号切换器”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1年11月9日和2002年10月10日,申请日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专利权人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7为:
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为D1:GB2352540A(具体参见下图)。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依据D1附图,是否可以确定上述权利要求7的特征已被公开?
无效请求人观点:
请求人认为:D1公开了设置于USB切换设备100内部的USB切换装置140、142(两个切换装置对应于涉案专利的特征E的切换装置),并且,在切换装置142保持与最左侧计算机122以及外围设备207连通的情况下(即第二(蓝色)通道不中断数据流),所述切换器140可以通过向下游连接146在最左侧向上游连接144(即第一(红色)通道)和中间向上游连接144(即第三(绿色)通道)之间切换。
专利权人认为:
D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关于“切换装置”的技术特征:
第一,D1说明书文字部分完全没有公开其具有这样一种切换装置,其在不中断所述第二通道数据流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通道和第三通道之间切换所述选定控制台设备,请求人仅根据说明书附图1主观臆断地推测的内容不能视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内容。
第二,从D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D1文字公开了:通过操作控制键盘120上键入的热键组合可以生成切换时间请求以选择“用户A”所有外围设备,通过操作可控PS/2键盘190上的热键组合可以选择“用户B”所有外围设备114所要连接的计算机。由此可以确定: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当发出切换时间请求信号时,“用户A”的所有外围设备全部被切换至另一计算机,或者“用户B”的所有外围设备全部被切换至另一计算机。换言之,切换后,包含鼠标116等控制台设备的外围设备被一起从第一计算机切换至第二计算机,同时第一计算机与外围设备的数据流必然中断。
第三,从发明目的来看,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信号切换器,其在将一个或多个外围设备切换到不同的计算机系统的同时,不中断流向所述一个或多个外围设备的数据流。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在多个USB主机之间共享外围设备,允许多个用户使用键盘、监视器、鼠标和一组USB外围设备的同时访问多个计算机,而且同时支持计算机之间的文件传送装置,因此,D1中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观点:
合议组完全采纳了我方陈述的以上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维持了专利权全部授权权利要求有效。
案件评析:
实践中,通常认为,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项技术工作,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客观的事实,笔者认为不尽然。判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最为基础的工作是识别对比文件中已公开的内容,进而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践中,通常认为,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项技术工作,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客观的事实,笔者认为不尽然。
笔者认为:基于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确定对比文件(包含附图)已公开的内容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作,更需要合理地运用法律规则和方法去识别和确定:
首先,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其次,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再次,关于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把握,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整体考量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符合发明目的解释,切不可断章取义,随意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