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凯
【问题】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就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常规设置的判断往往是代理人与审查员所争论的焦点问题,而一旦该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代理人要强辩该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通常具有较大的难度。
针对此,如果代理人不能找到很好的答复点,就容易陷入审查员认为是常规设置、而代理人认为不是常规设置的死循环中,且最终代理人的坚持往往不能被认可,于案件的授权毫无益处。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就如何答复常规设置的策略进行探讨。
【案例】
如图1所示,涉案申请公开一种SCR脱硝系统前的预收尘装置,其权利要求1的方案为:一种预收尘装置,包括相连通的两级U型的预收尘烟道,U型的所述预收尘烟道的两竖直烟道紧邻,两所述竖直烟道连通处设置灰斗;还包括连通两级所述预收尘烟道的拱形烟道,所述拱形烟道内设置至少两个导流烟气的拱形导流板。
图1
使用时,在第一预收尘烟道1中,当烟气流动至U形折弯处时,受离心力作用,部分飞灰能够掉落至灰斗14中被收集,部分逃逸的飞灰将被甩至第一出流烟道12的迎流壁面(图中指右壁面);当烟气流动至拱形烟道3时,拱形导流板31可以对烟气及飞灰进行导向,并克服烟气的离心力作用,以将来自第一出流烟道12迎流壁面的飞灰导向至第二预收尘烟道2的进流烟道21的背流壁面(图中指左壁面),当飞灰随烟气流向第二预收尘烟道2的灰斗时,飞灰本身即与灰斗相靠近,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更容易落入灰斗。如此,经过上述的两级预收尘,可较大程度地提高收尘效率。
经过审查,发现利用U型的折弯烟道进行收尘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体现在拱形导流板31的设置。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定在拱形烟道3中设置拱形导流板31为现有技术的常规设置,其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故而,不具备创造性。
粗看之下,导流板的设置确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即便存在“拱形”这一差异,恐怕也难以支撑本申请的创造性,本申请几乎没有可以答复之处。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现有技术中,导流板的确属于一种常规设置,其作用主要是导向、均布气流,但是,现有技术中的导流板却通常都不是拱形的,事实上,现有技术中的导流板均为折弯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导流板。这是因为这种折弯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导流板在加工、运输、固定安装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同时,在耗材、烟道减阻上也有一定的优势,且该弧形导流板已能够取得导向、均布气流的作用。
因此,上述折弯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导流板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导流板形式。换而言之,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当前阶段(申请日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一种惯性思维,或者说“技术偏见”:导流板的折弯角度不大于90度。
受此影响,当遇到U形折弯烟道或拱形烟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将其作为左、右两段具有直角转弯的烟道来考虑的,对U形折弯烟道或拱形烟道设置的导流形式是在左、右两个转弯处分别设置折弯角度不大于90度的导流板,具体如图2中所示。
对于这种结构设计,其中的导流板32确实能够起到前述的导向、均布气流的效果。然而,当携带有飞灰4的烟气进入设置有这种形式导流板32的拱形烟道3时,受离心力作用,原本与第一出流烟道12迎流侧壁相靠近的飞灰4将自各导流板32之间的间隙被甩到第二进流烟道21的迎流侧壁,导致飞灰距灰斗较远,难以有效落入灰斗,严重影响第二预收尘烟道2的二级收尘效果。
也就是说,采用现有技术中常规设置的导流板,并不能够起到控制飞灰分布(有目的地导向飞灰)、提高收尘效率的作用,不仅如此,由于拱形烟道3中飞灰的流向较为混乱,还会对导流板32本身造成严重冲刷、磨损,进而严重影响该导流板32的使用寿命。
图2
如此,申请人所提出的拱形导流板的设计,实际上是打破现有技术中的惯性思维及技术偏见的一种全新设计,其率先提出了“利用导流板有目的地控制飞灰分布,提高收尘效率”的导流技术,导流飞灰的效果图可参照下图3,该导流技术及效果均未被任何现有技术所披露,显然,该拱形导流板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详细地将涉案申请克服现有技术的技术偏见及所取得技术效果进行阐述,以论证拱形导流板的设计并非常规设置,审查员最终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并为涉案申请授予了专利权。
图3
【结论】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答复常规设置时,代理人可以参考下述步骤:1)与发明人进行沟通,以确认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常规设置究竟是什么;2)寻找区别技术特征与已经确定的常规设置的差异;3)基于该差异,判断已经确定的常规设置是否构成技术偏见,以及该差异是否能够克服技术偏见,并取得新的技术效果。
如此,代理人在进行答复时,说理性更强,更容易获得审查员的认可,也可以更好地为申请人争取利益。
以上仅是笔者在处理案件以及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认识有限,还请各位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