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越南科学与技术部公布了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01/2017/TT- BKHCN号法令。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的内容于2017年11月19日公布,并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可以说是越南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更,法案中提及的一些修改和补充条款,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也导致某些情况下要求更为苛刻。
其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OA的答复期限(法令第13.6a和15.7.a.i点)
由于旧法令给予的OA答复期限太过紧张,此次改法重点是修改了更为合理的答复期限。根据最新法令,在之前的OA答复期限中要增加了1个月的期限。也就是说,形式审查阶段的OA答复期限从1个月增至2个月;实质审查阶段从2个月增至3个月。
上述期限仍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和原期限类似,也就是说像实审OA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延期一次则可以获得最长6个月的答复期限,但是延期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
此次修改使得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和准备OA答复稿。
除此之外,新法令中还增加了缴纳授权费及第一年年费的期限。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可以在授权通知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支付即可。旧法令中这个期限仅为1个月。
二、修改补交文件期限(法令第4.2d和13.6.a点)
POA提交期限修改为自专利申请提交日起1个月(PCT途径仍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4个月,上诉程序仍为10天)。
优先权文件的提交期限修改为自专利申请提交日起3个月。
上述期限不能延期,因此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个期限。
三、增加期限救济途径(法令第9.3 至9.5点)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event)与客观障碍(objective obstacles)的概念被引入到新法令中。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事件以客观及不可预见的方式发生,且尽快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仍无法克服,如自然灾害、敌人袭击造成的损害等。
客观障碍指的是由客观环境引起的阻碍,使得当事人不能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权利或义务,如疾病、出差、在偏远地区学习等。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解释原因的话,那么延迟提交文件或迟交费用,则越南专利局在审核请求及证据后,可能会谅解迟交行为。 由于目前尚未有案例可以参考,暂时无法评估多晚的迟交可能被谅解。
四、取消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宽限期(法令第27.4至27.5点)
PCT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旧法中规定如果申请人支付额外的费用,可以延期6个月进入国家阶段,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最晚37个月才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但是,很不幸地,此次新法令删除了这个条款。上述第3款提及的不可抗力与客观障碍可以适用于救济PCT进入国家阶段,但是该款意味主动权掌握在越南专利局这边,获得允许延迟进入的难度会更大,建议申请人严格遵守31个月的期限。
另外,提及越南专利申请需要提交越南语译文,而译文暂无后补的规定,因此这就意味着,若中国申请人希望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话,那么在已有英文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最好在自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起就要准备下达正式委托。
五、取消请求实审期限的宽限期(法令第25.1.a点)
旧法令中,发明专利请求实审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提交日起42个月,新型专利请求实审期限为36个月。提交合适理由,该期限还可以再延长6个月。但是,新法令中取消了此6个月的宽限期。
六、增加缴纳年费的文件要求(法令第20.3.a点)
新法令中明确指出,如果委托代理公司缴纳年费时,必须提交POA。
六、明确用途专利(法令第25.5.d(i)点)
至今为止,越南专利局是拒绝授予用途发明专利的。仅包含由功能或使用目的组成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最近将被越南专利局选择驳回或基于分歧/不一致而悬而未决。已经有很多不同意见提出了,其引用旧法中第25.5点来争辩说,功能特征/使用可以是一项发明创造的基本技术特征。
新法令中澄清了其观点,其认为功能特征/主题的使用并不是一项基本技术特征,只是专利主题的目的或结果。因此,用途权项的之前的修改方式,如“compound for use……”将不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