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任苏亚
摘要:本文从技术问题谈起,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对于涉及两篇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如何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论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不同,从而提高答复通过的概率。
关键词:区别特征 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要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步法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的判断过程中,以第3点的判断最为重要。以下三种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针对第3种情况,在审查实践中,通常审查员检索出两篇对比文件后,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为例,审查员通常会评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被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但是,对于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进行结合,不同的人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以下笔者将结合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技术方案介绍:
在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保护了一种分享歌词的方法,其技术方案包括:
当判定用户以特定手势按压触摸屏所显示的媒体应用的歌词界面时,自动呈现歌词选择界面,其中,所述歌词选择界面中显示的歌词为所述媒体应用的歌词界面中显示的歌词;响应于接收到用户对媒体应用中歌词选择界面中显示的歌词的选择操作,确定用户选中的歌词文本;如果接收到用户确认分享的触发事件,向指定社交平台对应的服务器发送向其他用户分享所述选中的歌词文本的分享请求以便在所述指定社交平台分享所述选中的歌词文本。
其中,参考图1所示,为媒体应用中歌词界面,该歌词界面仅仅用于用户浏览歌词。
图1
参考图2所示,为与图1的歌词界面不同的另一个界面即歌词选择界面,并且,在判定用户以特定手势按压触摸屏所显示的媒体应用的歌词界面时,图2所示的歌词选择界面自动呈现。
图2
二、审查员的观点: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页面内容的共享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其披露了以下内容:步骤1:显示页面内容;步骤2:在当前页面上选择需要共享的共享内容;步骤3:对选中的共享内容进行突出显示处理;步骤4:在选择的共享内容的区域附近建立并显示通信应用的菜单,所述通信应用菜单中有发送消息、发送多媒体信息、人人网、开心网、微博等通信方式的应用选项,用户可以选择其由任一通信方式的选择进行操作;步骤5:选择通信方式,进入通信应用程序窗口;步骤6: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将共享内容发送至共享的另一终端或交互社区。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分享的内容为媒体应用中的歌词;(2)分享的内容是在选择界面中选择的,该选择界面是由用户通过特定手势按压歌词界面后所呈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1),审查员认为,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用户在电子设备中对当前浏览的信息(如网页新闻、文字小说、视频、图片、微博等)进行分享,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所披露的也是一种常见的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从而分享页面内容的方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内容分享方法具体应用于歌词内容的分享,仅是一种目标内容对象的不同选择,这种内容对象的选择是常规的,不能给内容对象分享方法本身带来实质性的特点。
对于区别特征(2),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检索到对比文件2(《歌词的编辑、调整和上传》,匿名,http://www.duote.com/tech/1/2113.html,第1页),其公开一种在媒体应用中编辑歌词的方法,披露了如下内容:在播放列表中选中想要编辑歌词的曲目,在千千歌词显示窗口单击鼠标右键,在菜单中选择“编辑歌词”,进入歌词编辑模式;且编辑模式界面中显示的也是媒体应用的歌词界面中显示的歌词。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在要对歌词进行编辑时,可从歌词界面接收用户命令进入另一独立的歌词编辑界面以对歌词进行编辑,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用户想要对当前界面中的内容进行选择时提供与当前内容显示界面不同的另一内容选择界面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通过在当前内容显示界面上的鼠标操作(单击右键并选择相应菜单),来激活内容编辑界面的技术手段,而在触摸屏设备中,通过屏幕上的用户特定手势来替换上述鼠标操作来激活上述编辑界面,属于常规的设计。
三、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和解决问题并不相同。
首先,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实际上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限定了其实现页面内容共享的方案必须应用于文本或图片等静态内容的共享。
在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设备上会显示信息内容供用户阅读,用户可以在查看信息内容的当前页面上直接选择需要分享的共享内容,进而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将当前正在查看的共享内容分享至用户选择的应用中,而且在当前页面上直接选择即可触发共享过程。
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只有显示用户查看的信息内容的一个当前界面,用户可以直接在该一个显示界面中查看内容以及选择内容。因为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分享文本、图片、或图文混排的电子文档、电子书、网页等需要用户人为操作才会滚动的目标对象,当用户抬起滚动屏幕的手指、转而进行对比文件1中的分享操作时,这些内容就已经停止滚动了,用户完全可以把自己当前正在查看的信息内容正确地分享出去。
可见,对比文件1分享的信息内容不涉及自动滚屏的歌词这种特殊的目标对象,在一个界面上选择并分享就足够了。
其次,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为:若与其他用户分享阅读内容,需要使用复杂的菜单系统,多次关闭或打开当前应用,需要多次跳转界面,因此增加了用户操作的复杂性。因此,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减少跳转界面的次数、无需记忆菜单层次和操作顺序,降低用户的操作的复杂性。也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导向在于,在一个界面上分享文本或者图片等静态内容。
而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在屏幕上动态滚动的歌词分享,与文本、图片、网页等需要用户人为操作才会滚动的目标对象不同,歌词是一种特殊的目标对象,歌词在屏幕上的显示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自动滚动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法必然会并不适用权利要求1,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歌词内容是自动滚动的,在用户抬起滚动屏幕的手指、转而进行对比文件1中的分享操作的时候,用户实际上想分享的歌词很可能已经滚出屏幕,即便可以实现分享操作,随着歌词的滚动能够分享的歌词也非用户原本想分享的歌词了。
也即,权利要求1正是针对对比文件1应用于分享歌词时会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需要用户用特定手势按压触摸屏显示的第一个界面即歌词界面之后,再呈现第二个界面即歌词选择界面。
四、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2)“用于用户选中歌词、以便分享的界面”,并且假设在对比文件2中弹出了“两个界面”,这两个界面在对比文件2中也只是用于“用户编辑歌词的滚动时间”,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同。
在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如果在千千歌词秀显示窗口单击鼠标右键,在菜单中选择“编辑歌词”,进入歌词编辑模式”。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歌词编辑模式,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明确指出处于“歌词编辑模式”的“界面”是否与“千千歌词秀显示窗口”相同。而根据其原文记载,可以毫无疑义的推导得到:歌词编辑模式仅仅是“千千歌词秀显示窗口”中的一种变化形式,并非与“千千歌词秀显示窗口”不同的界面。并且,该“歌词编辑模式”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仅仅为了解决“编辑歌词时插入时间标签较为麻烦”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轻点鼠标即可插入时间标签”的技术效果。
因此,“歌词编辑模式”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仅仅在于“如何降低插入时间标签的复杂度”,与区别特征“用于用户选中歌词、以便分享的界面”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防止用户误操作”完全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也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重要贡献,如果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相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认识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教导如何通过一个界面分享相对静态的内容”的对比文件1之后,不会自发地意识到对比文件1存在权利要求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分享动态滚动的歌词、且不容易出错”,更不会违背对比文件1在“减少分享静态内容时出现的界面跳转次数”的技术问题上的教导,来主动结合“会弹出两个界面”的对比文件2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因为这样的结合又产生了新的“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正常思维相违背。
退一步讲,在不考虑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针对的目标对象与权利要求1不同,以及对比文件2中“两个界面”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并不相同等的前提下,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直接结合,因为对比文件1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减少分享涉及的界面跳转次数,例如在一个界面中完成文本分享,而对比文件2又教导需要弹出两个界面完成歌词滚动时间的编辑,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可能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正确处理这二者的冲突、进而将两种技术方案完美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将“两个界面”这一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2仅仅印证了权利要求1中分享的歌词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自动滚动,而这一特点与对比文件1针对的静态信息内容的特点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对于创造性三步法的评判逻辑,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某一技术手段,与发明中的技术手段相同,且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才存在结合启示。笔者认为,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等角度,来论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无结合的技术启示。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