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雷、闫春德代理的宝帝流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被诉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二审终审,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至此,我方委托人在本案中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我方委托人是德国法人在华设立的独资公司,在阀门及相关传感器、控制器领域享有盛誉。经合法授权,其有权在华使用“”等商标。无锡宝帝流体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宝帝公司”)成立晚于我方委托人,且与我方委托人存在竞争关系,系本案发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本案第三人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川药业”),此前系我方委托人相关产品的用户。
本案缘起于我方委托人的销售人员应本案第三人的要求,就第三人收到案外人所供货的一批隔膜阀产品向我方委托人发送产品照片询问是否为我方委托人的产品,并要求我方委托人销售人员出具一份说明,并在说明中将产品照片进行比较以便于识别。我方委托人的销售人员经辨认后回函说明第三人发来的照片所示产品并非我方委托人产品,二者没有任何关系,并在所附两张图片先分别写有“假BURKERT产品”及“宝帝公司burkert产品”。由此,第三人要求案外人将该批产品替换为其他公司所生产的产品。
为此,无锡宝帝公司向无锡中院起诉我方委托人的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要求我方委托人停止对其诋毁商誉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并给予相应赔偿。
集佳接受委托后,在与我方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细致、周密的分析,为委托人提供了审慎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济川药业为本案第三人并获法院批准,同时还申请我方委托人的销售人员作为本案证人就相关事实出庭陈述作证,亦获得法院批准。此两项申请的提出和获批对最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案经无锡中院一审两次开庭后,我方的辩论意见要点全部被法院采纳,无锡中院一审依法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委托人取得阶段性全面胜诉。
一审判决后,对方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我方委托人在集佳所的建议下二审积极应诉,并就对方的上诉理由一一驳斥,最终二审法院对我方的抗辩理由全部采纳,进而驳回了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代理过程中,集佳律师始终保持与法院和客户的良好沟通,集佳律师的专业表现获得法院和客户的双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