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玉静、闫春德代理的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诉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京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终审,福建高院二审驳回了上海京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厦门中院的一审判决,即上海京颐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委托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至此,我方委托人在本案中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我方委托人系软件行业知名企业,在财务软件及医疗软件领域享有盛誉,其所注册的“”和“”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我方委托人经调查发现,上海京颐公司在其开发设计的多款医用软件上、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以及对外交易文书上突出使用或使用了“”、“”等标识,对其业务造成一定影响。为此,我方委托人找到集佳征求专业意见。集佳经前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在与我方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我方委托人的需求,给出中肯的整体诉讼意见和策略。我方委托人对集佳的整体诉讼意见和策略表示认可,并委托集佳进行证据收集、推进诉讼事宜。
集佳在接受委托后,由集佳深圳办、诉讼部组成案件组,对本案进一步进行了全面、细致、周密的分析,并在客户沟通、证据收集、整体诉讼推进等方面均进行了周密的安排,且体现了良好的执行力。
一审期间经三次庭审,厦门中院做出有利于我方委托人的判决。对此,上海京颐公司不服上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作为诉讼策略,经集佳建议,我方委托人才采纳了集佳的意见,也进行了策略性上诉并就对方的上诉积极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期间,集佳律师仔细分析对方证据并从中抓到相关信息为最终争取100万的判赔数额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集佳团队发挥整体优势,为我方委托人提供了专业、及时的服务,且始终保持与我方当事人及法院的良好沟通,集佳律师的专业表现获得我方委托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