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使知识产权立法与WTO接轨,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同时,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上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