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sisley希思黎”是面部和身体护肤领域享誉全球的殿堂级品牌, 自1976年成立以来始终倡导将科学萃取的天然植物成分(植物精粹和植物精油)运用到美容产品中,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sisley希思黎产品在世界各地持续性大获成功,也令品牌在全球市场飞速发展。2010年11月12日,自然人陈某将完全相同的“希思黎Sisley”申请注册在第44类的保健、芳香疗法、疗养院、医院、美容院、按摩、植物养护等服务上。法国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简称希思黎公司)引证其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精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希思黎sisley”、“希思黎”、“sisle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陈某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第44类服务与引证商标第3类核定商品区别较大为非类似商品,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虽然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引证商标已驰名,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支持商评委裁定。
集佳律师在代理希思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一方面补强了“希思黎sisley”品牌在中国宣传、销售的证据;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自然人陈某抢注、囤积多个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证据。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引证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陈某将“希思黎Sisley”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上,不当利用了引证商标的商誉,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希思黎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和一审法院判决。据悉,这是“希思黎Sisley”品牌第一个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表明新《商标法》实施后,驰名商标认定门槛有所降低,在确有保护必要性时,不再使用严苛的证据标准衡量知名程度。此外,在注册申请人明显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知名度证据掌握标准会相应放松,以加大遏制恶意注册商标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