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春雨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要旨: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案情:
法国古木夕羊时装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以下简称“古木夕羊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在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提出第977344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婚纱”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法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国家版权局注册权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异议人未提供美术作品已在我国宣传、使用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佐证该美术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公开发表并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因此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诉辩:
法国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法国公司仍然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图形作品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法国公司在先的图形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法国公司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了图形标识在中国的版权登记证书、经公证认证的所有权声明以及2002年首次发表羊图形作品的相关报道资料及翻译资料。
审判:
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认为,由法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于2002年10月22日将其羊图形作品首次在法国进行公开发表,多个国家的公开发表刊物均对有关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申请人作为其著作权人已将该作品在中国于2012年8月27日进行了著作权的登记保护,虽然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但申请人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由证据可知,申请人将其图形作品在法国公开发表,其由此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细节设计、整体外观、表现手法等方面雷同,其未经本案著作权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一、本案适用的法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著作权法》第二条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二、相关概念
著作权,过去也称版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根据《著作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由此可知,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受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通常的理解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有地域性的特点,但两者的边界不太一致。 对于著作权而言,根据《伯尔尼公约》,我国对于外国人的作品或在外国发表的作品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保护。 而对于商标而言,我国对于在我国未注册的商标,仅提供有限程度的保护,且需要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此外,对于由图形元素构成的商标标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院也明确了可以主张其著作权。
三、建议
本案中,法国公司先后对于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 但是结果却完全不同。究其原因,正是因为法国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强。
在异议阶段,法国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该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7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1年7月27日。虽然法国公司同时提交了国外媒体报道、图形标识作为酒标使用的产品图片、国外商标注册证、酒标作品展等证据材料,但是商标局综合考虑之后并未认可。
在无效宣告阶段,法国公司除提交异议阶段证据材料之外,还详细提交了所有权声明、2002年首次发表羊图形作品的相关报道资料及翻译资料;同时,对于证据进行了公证认证,确保在证据形式上提高证明效力。
对于国外公司而言,找到作品的创作者,并由其出具声明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案中,法国公司的羊图形作品由其公司员工于2000年集体创作而成,已经很难找到相应的设计人员出具声明。因此,根据我们在诉讼程序中的实践,我们要求法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股东(2000年在职)出具一份所有权声明。该声明详细包括了声明人的基本信息(出生年月日、住址、为法国公司工作的时间等),并详细阐述了该美术作品的内容、产生背景和过程、含义,设计费用,权利归属等。
此外,对于异议阶段提交的媒体报道,进行了公证认证,在形式上补强。
经过精心准备,商评委最终接受了这些证据,并基于此认可了法国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四、借鉴意义
此案对于外国企业在面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时,如果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属具有借鉴意义。 除了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还需要积极提交所有权声明、首次发表的相关报道等;对于域外产生的证据,更要积极公证认证,在形式上增加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