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少蔚 王静宇 丁媚
1.1 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之专利概况
1.1.1 专利主管单位
美国专利相关事务主管单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 (简称USPTO),官方网站为:www.uspto.gov。
1.1.2 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及保护期限如表1-2-1所示。
表1-2-1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不存在实用新型专利,且只有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能够通过PCT进入到美国国家阶段的方式来获得权利。若想要在美国注册外观专利,就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海牙协定方式才能进行。
1.1.3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时限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相关时限如表1-2-2所示。
表1-2-2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时限
通俗来讲,依据PCT条约第I章就是指在未请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而依据PCT条约第II章指的是在请求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1.1.4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使用的语言
通过PCT方式在美国进行专利申请,与官方相关事项处理均使用英文进行。
1.1.5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文件要求:
(1)PCT原始申请文件:国际申请文件(包括受理文本、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的副本
(2)在PCT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的的修改:如对权利要求作了修改(PCT第I章19条)的,需同时提交原权利要求文本及修改后的文本;如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作了修改的(PCT第II章34条),需同时提交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文本及修改后的文本,并提交由国际初审单位作出的初审报告的副本
(3)申请文件及修改的译文
(4)发明人声明(宣誓书)
(5)委托书
(6)优先权声明文件
(7)信息披露声明(IDS)
(8)申请文件清单
根据PCT条约第20条,PCT国际局应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以后向各指定局/选定局传送PCT原始申请文件及在PCT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2 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之申请阶段
1.2.1 申请路径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可以采用两种不同进入途径,两种途径分别为:(1)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71条,通过PCT传统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2)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1(a)条,通过bypass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其中,第(2)种路径是美国特有的专利申请方式。
两种申请路径对比如表1-2-3所示。
表1-2-3 PCT传统途径和bypass途径对比表
1.2.2 申请递交方式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官方文件的递交与中国专利申请类似,也有两种递交方式。一种是电子递交,另一种是纸件递交。两种递交方式的使用范围如下:
(1)电子提交方式:一般来说,当地事务所会采取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2)纸件提交方式:仅在特殊情况下,当地事务所才会采取纸件形式提交申请。
1.2.3 申请信息核对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需要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对:
(1)发明人信息:
应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发明人信息是否与同PCT国际公布一致以及是否与优先权申请所列的发明人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与委托方进行核实。
若国际公布信息正确,则以公布为准;若国际公布信息有误,先请求更正国际阶段信息,获得国际局下发的官方通知后提供给国外当地事务所。
(2)申请人信息:
应核对委托方提供的申请人信息是否与同PCT国际公布一致以及是否与优先权申请所列的申请人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与委托方进行核实。
若国际公布信息正确,则以公布为准;若国际公布信息有误,先请求更正国际阶段信息,获得国际局下发的官方通知后提供给国外当地事务所。
(3)优先权信息:
应核对优先权信息,包括国家、申请号和申请日。
1.2.4 核对专利申请文件:
应核对申请文件信息,包括国际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
1.2.5 确认官方费用:
(1)申请费用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费用如表1-2-4所示。
表1-2-4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费用
(2)超页超项费用:
美国专利申请超页超项费用如表1-2-5所示。
表1-2-5 美国专利申请超页超项收费明细表
根据美国专利细则37 CFR 1.16,在提交一件美国申请时,申请人应缴纳超项费。根据美国专利细则37 CFR 1.16(h), 当本申请独立权项数超过3项时,应缴纳独立权项超项费,每超出一项,缴纳一份费用;根据美国专利细则37 CFR 1.16(i),当本申请总权项数(无论是独立权项还是从属权项)超过20项时,应缴纳超项费,每超出一项,缴纳一份费用。除此之外,当本申请中包含一项多项引用权项时,申请人还应缴纳多项引用权项费。
1.2.6 委托当地事务所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应向外国当地事务所下达正式委托指示,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发明人的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信息;
(2)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路径;
(3)申请人的实体性质(大实体、小实体、微实体);
(4)申请文件译文,包括发明名称、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5)优先权信息;
(6)IDS文件及清单;
(7)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绝限(自最早优先权日/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
(8)委托方期望的指定提交日(如有);
(9)特殊要求(如有)。
在向当地事务所委托时,应明确指出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路径。通常情况下,若不明确指出,或是申请文件中无明显的路径显示, 当地事务所将默认委托的申请路径为通过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在此,应向当地事务所发出无歧义的委托指示。
针对正式委托的流程操作如下:
(1)下达正式委托后,应建立时限监控,包括针对当地事务所确收的日期和委托的提交日期(或绝限日期);
(2)当地事务所回函确认收到指示后,结束针对当地事务所的确收时限监控;
(3)若未收到确收,持续发送提醒信函,直至当地事务所回函确收,结束时限监控提醒。
1.2.7 转达受理通知书
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当天可以收到电子回执。
应核查电子回执中的基本信息,并通过核查电子回执中的信息来判断申请类型是否正确。以下是对电子回执的摘录说明,供参考。从该摘录说明中可看出,当Application Type显示为 U.S.National stage under 35 U.S.C. 371时,则说明该美国申请是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当Application Type显示为 Utility under 35 U.S.C. 111(a)时,则说明该美国申请是PCT进入美国国家的申请(就整体而言,也可能是巴黎公约申请,但本节主要针对PCT进入美国介绍)。
*美国电子申请提交回执摘录示例
针对提交申请后的流程操作如下:
(1)收到当地事务所提交报告后,结束提交期限的时限监控;
(2)若未在指定期限收到local的提交反馈,持续发送提醒信函,直至收到当地事务所的提交报告,结束时限监控提醒;
(3)记录提交日、申请号等申请信息;
(4)核查提交USPTO的信息,包括著录信息、费用金额等;
(5)建立IDS监控期限;
(6)转达已确认的提交文件至委托方;
(7)建立期限,监控受通及初审合格通知,提交阶段任务结束。
*注意事项
(1)进入国家阶段救济途径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期限适用救济途径。通常情况下,适用非故意理由导致错过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期限(自最早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时,可在新申请提交时请求恢复,提交恢复声明,并缴纳相应的恢复费,以恢复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机会。
(2)优先权恢复
作为指定局,USPTO受理优先权恢复请求的国际申请,适用非故意理由。
(3)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在专利申请的有效申请日前1年之内,发明人自己或其继受者对专利主题的主动披露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4)发明人声明或宣誓书
若发明人拒绝签字或无法联系,申请人可以签署替代声明
(5)信息披露声明(简称IDS)
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申请过程相关的人都有义务提交IDS,所谓有义务的人通常包括:
a)本申请中列出的每一位发明人;
b)参与本申请的准备和申请过程的每一位律师或者代理;
c)实质上参与本申请的准备和申请过程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与发明人、受让人或者任何有权受让本申请的任何人相关的任何其他人。
提交IDS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a)IDS提交文件:主要为披露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获知的对其专利可能有实质性影响的资料。该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技术、同族专利检索报告、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中引用的参考文献等。
b)IDS提交期限: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义务人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IDS文件时及时向USPTO提交。
c)在提交阶段时,义务人应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或之后(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第一次OA下发之前,向USPTO提交IDS。此阶段提交IDS没有官费。
(6)优先权文件
中国局和美国局开通了优先权文件自动电子交换服务,对于首次申请在中国局提交,后续去美国局进行国家申请的情况下,可以自动进行优先权文件的电子交换,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对于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来说,优先权文件通常已在国际阶段递交。
(7)费用减免信息
美国专利法把申请人划分为大实体、小实体和微实体。根据不同类型的申请人适用不同的官费标准,对于申请阶段的官费而言,小实体可优惠50%,微实体可优惠75%。
1.3 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之审查阶段
美国实审程序是自动启动,无需提出实审请求。但是根据委托方要求,可提出加速实审请求。
USPTO为不同的申请人提供了各种加速途径,包括PPH,优先审查程序,普通加速审查程序,特殊加速审查程序以及试点项目。
1.3.1 美国PPH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简称PPH)是在美国专利申请中常用的加快审查途径。USPTO是在后申请的审查局,且作为在先申请的审查局经过审查程序认为受理的对应申请包含至少一项可被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那么申请人可以向USPTO 请求参与PPH 项目。
1.3.1.1 常规操作流程
PPH程序中,常规操作流程如下:
(1)在USPTO未启动实审时,根据委托方指示,委托当地事务所提出PPH请求;
(2)建立监控。通常来说,一旦PPH提交以后,USPTO会自提交日起4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并下发官方通知。通知类型包括:
a)PPH准予决定通知(摘录示例如下图):该通知无需答复。
b)PPH驳回通知(摘录示例如下图):该通知为补正类通知,答复期限为自发文日起1个月或30天(以后到期的为准)内,应根据通知中所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以满足PPH的全部要求。
c)PPH拒绝通知(摘录示例如下图): 该通知是告知类通知。告知申请人PPH请求被拒绝。 该通知通常是因PPH请求未满足时机要求(即审查员已开始审查)而产生。
1.3.1.2 PPH决定处理
一旦收到PPH决定的通知,应及时转达给委托方。对于需要答复的PPH决定通知,应建立时限监控提醒。同时,结束对PPH决定的监控。PPH决定监控包括以下类型:
对于需要答复的PPH决定通知,指示外所提交答复后,完成确收监控后,结束时限监控提醒;
收到PPH准予决定通知后,应建立OA时限监控。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在2-3个月内对准予PPH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下发第1次OA或授权通知;并在收到OA后,结束OA时限监控。
1.3.2 转达OA官文
美国的OA官文类型分为RR/Non-final OA/Final OA/AA。
1.3.2.1 Restriction Requirement 限制要求通知书(简称RR)
当审查员在执行检索时发现本申请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点,会发出RR,要求申请人通过答复RR来确定审查基础。RR的官方答复期限为RR发文日起的两个月内。
RR官文摘录示例
限制要求通知书处理操作流程如下:
(1)收到当地事务所转来的RR时,记录发文日、官方期限、当地事务所限等信息;建立两条时限监控,分别针对官方期限和当地事务所期限;
(2)制作RR任务书,下发任务至代理部;
(3)监控在当地事务所期限内向当地事务所发出答复指示并监控确收。确认当地事务所确收后,结束针对当地事务所期限的监控;
(4)监控当地事务所在官方答复期限内答复官方,收到当地事务所答复报告后,结束针对官方期限的监控;
(5)向委托方转达当地事务所的RR答复文件,RR任务结束。
1.3.2.2 Non-Final Rejection 非最终驳回意见(简称NR,又称之为Non-final OA)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驳回意见。NR的官方答复期限为NR发文日起的三个月内。
非最终驳回意见处理操作流程,同可参照RR的处理流程。
NR官文摘录示例
2.3.2.3 Final Rejection 最终驳回意见(简称FR,又称之为Final OA)
审查员在NR之后发出的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R的官方答复期限为FR发文日起的三个月内。
最终驳回意见处理操作流程,可参照RR的处理流程。
FR官文摘录示例
1.3.2.4 Advisory Action倾向性意见(简称AA)
AA通常出现在答复FR之后,答复期限为FR发文日起的3个月内。审查员考虑FR答复之后,酌情发出的一个体现审查员态度和意见的官文。可根据实际情形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答复该通知(提出继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简称CA;或提出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ing-in-part Application,简称CIP);或
(2)放弃答复该通知;或
(3)提RCE;或
(4)提Appeal。
AA官文摘录示例(自FR发文日起的三个月)
①确认答复期限:
转达OA官文时,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应修改和答复。美国专利申请中OA官文答复期限一般为3个月,该期限可以延期,最迟延期应不超过OA官文发文日起的6个月。延期费应在答复OA官文的同时缴纳。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若申请人在2个月内答复FR,审查员在FR的3个月法定答复期限之后发出AA的,延期费从AA的发文日起算,除此之外,延期费都将从FR的官方答复期限起算。
在实操过程中,期限失控、错误计算延期时间导致少缴纳延期费的状况偶尔也会出现,流程管理员需注意核实当地事务所告知的期限正确与否,学会在实操过程中一点点积累知识,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灵活运用。
1.3.3答复OA官文
将委托方确认的答复稿件提交至国外当地事务所,并监控提交官方的情况。
*注意事项
(1)OA官文答复延期费
错过了OA官文的常规答复期限,缴纳延期费可进行补救。美国官文答复延期费的标准如表1-2-6所示。
表1-2-6 美国官文答复延期费标准
(2)超项附加费
答复OA官文时,若递交的针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出现了超出权项的情况,还应缴纳超项附加费。
(3)信息披露声明(IDS)
Non-Final OA下发之后到Final OA或授权通知之前,应注意提交IDS。
此阶段有2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缴纳官费,只需要交一份声明,声明是在首次获悉该IDS资料日起3个内提交的IDS;一种是不符合声明的情况,需要缴纳USD 180官费(大实体标准)
(4)继续审查程序(RCE)
收到USPTO下发的Final-OA时,若申请人希望与该审查员进行继续争辩或提交相应修改,可启动RCE程序。启动RCE程序,须缴纳相应费用(具体如表1-2-7所示)。RCE程序可以启动多次,通常情况下,每次RCE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获得两次与审查员争辩或提交修改的机会。
表1-2-7 美国RCE程序收费表
(5)上诉程序 收到USPTO下发的Final-OA时,若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授权或驳回决定不服,可启动上诉程序。
(6)延续申请程序
在申请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pending)的状态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启动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和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来提出一件新的专利申请。
1.3.2.5 案例分析
本小节通过简单清晰的图示列出有AA存在的不同延期情形,供读者在实操过程中参考。
(1)情形1、申请人于FR发文日起的2个月内完成答复,审查员在3个月答复期内发出AA,若AA答复日晚于3M法定期限,则延期自3M法定期限起算。
(2)情形2、申请人于FR发文日起的2个月内完成答复,审查员在3个月答复期之后发出AA, 则AA的延期费自AA发文日起算。
(3)情形3、申请人于FR发文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答复,审查员在3个月答复期内发出AA, 则AA的延期费自3个月官方期限起算。
(4)情形4、申请人于FR发文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答复,审查员在3个月答复期之后发出AA, 则AA的延期费自3个月官方期限起算。
1.4 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之授权阶段
1.4.1 核对授权通知书
收到授权通知书,应核对申请信息,主要是授权的权利要求项数。
1.4.2 核对授权费
应根据申请人的类型,核对授权费。美国专利授权费,如表1-2-8所示。
表1-2-8 美国专利授权费
1.4.3 确认缴纳授权费期限
美国专利申请中,授权费的缴纳期限为3个月。该期限不能延展。
1.4.4 转达授权通知书
及时向委托方转达授权通知书,并告知官费与期限。
1.4.5 核对专利证书
收到专利证书,应核对专利权信息与授权文本。
1.4.6 核算PTA
若专利证书中有PTA天数,应进行计算并核对。
专利期限调整(简称PTA):根据美国专利法 154(b)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相关程序中,一旦出现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拖延或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美国专利商标局须将拖延的天数补偿至专利期限中。
1.4.7 转达专利证书
应及时向委托方转达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权人、专利号、授权日期,专利期限以及再次缴纳费用期限。
*注意事项
(1)信息披露声明(IDS)
在final OA后或支付授权费当天或之前,若出现需要递交IDS的情况出现,应及时提交。此阶段需缴纳USD 180官费(大实体标准)和一份声明,USPTO才会考虑IDS。
(2)修改证书信息与授权文本
在最终决定是否授权的通知发出之前,申请人可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主动修改或应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进行修改;在最终决定发出后,申请人仅能对权利要求作删除,或依审查员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将已驳回的权利要求用更好的方式呈现用以在上诉中加以重新考虑。
1.5 美国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