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系指那些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中华老字号所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经营理念,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转换的影响,我国老字号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对老字号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合理的发展规划,使得老字号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加大全社会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切实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知识产权发展工作,这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为保护“东方眼镜”这一沪上中华老字号,全面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主动地依法启动维权程序,历时12年,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了对“东方眼镜”中华老字号法律保卫战的全面胜利。
案情介绍
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原名东方眼镜公司,是1928年(民国17年)由谢锡圭先生在上海市邑庙区安仁街创建的,主要经营眼镜批发业务。由于创始人谢锡圭先生精通英文和验光技术,并于1932年获得美国费城眼睛专科学院验光系毕业证书,1930年东方眼镜公司增加了定配眼镜业务,并将公司迁至广东路60号开设了门市部。1935年东方眼镜公司迁至外侨集居地法租界霞飞路879号(现淮海中路),并聘请了俄罗斯籍验光师鲍佛罗,公司业务也逐步扩大到特殊规格眼镜定配、深度近视、深度散光眼镜定配,在当时的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为众多有眼疾的客户解除了困扰,公司生意也因此日渐兴隆,并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新中国成立后,东方眼镜公司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制作工艺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成为当时唯一一家能够制作800度以上散光镜片的公司。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后,“东方眼镜”收归国有后成为上海市卢湾区百货公司下属企业。1966年文革开始,经当时的上海市卢湾区革命委员会财政贸易组批准东方眼镜商店变更名称为“东方红眼镜商店”,1971年经上海市卢湾区革命委员会财政贸易办公室批准“东方红眼镜商店”变更为“曙光眼镜商店”,1979年经上海市卢湾区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批准,“曙光眼镜商店”又恢复为“东方眼镜商店”。1984年卢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时为卢湾区百货公司下属的东方眼镜商店核发了注册证。1992经过卢湾区人民政府批准,东方眼镜商店由国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上海市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第一家,1993“东方眼镜”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同年上海东方眼镜商店变更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2002年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再次经过改制,成立了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1988年,时任卢湾区钟表眼镜中心店总经理的李定法先生(现任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董事长)响应国家号召,投身改革成为当时东方眼镜商店的经理,几经拼搏,进一步使得东方眼镜这一老牌子,这一好牌子再度蜚声沪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上所述1992经过批准,东方眼镜商店由国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全市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第一家。1993年东方眼镜商店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并颁发了证书和铜牌并成为了“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2001年经批准,东方眼镜开始了第二次改革,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改制成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时至今日,经过八十年的发展,东方眼镜这一老字号、老品牌不断焕发活力,至今被上诉人已经成长为拥有近百家连锁店,商业面积累计5065平方米,综合经济指标持续增长,连锁规模、地域覆盖范围,营业额上升幅度等均在同行业里名列前茅。“东方”眼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断上升,不少著名人士慕名来“东方眼镜”验光配镜,如著名导演谢晋、漫画家张乐平、音乐家贺绿汀、著名演员焦晃、作家秦绿枝、丁法章等。
2004年,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项目上申请了“东方”商标,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提起了异议,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东方”商标侵害了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在先东方商号权以及“东方眼镜”这一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权利,故裁定驳回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东方”商标,后广州东方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异议复审,2013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异议复审裁定,该裁定认为:(1)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东方”虽为中华老字号,但知名度主要在上海地区,而广州东方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主要在广州发展,所以双方不会混淆;(2)广州东方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经过25年发展已经有了较高知名度。基于以上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了广州东方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乙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东方”系老字号,应予保护。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东方”侵害了上述“东方”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不准予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的“东方”商标注册。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东方”虽然是老字号,但仅限于上海地区,而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的“东方”经过使用也有了自己的知名度,且广州东方主要在广州地区,因此二者不会混淆误认,故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予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的“东方”商标注册。2014年12月,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再审申请以听证形式听取了各方的意见。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裁定中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执行。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行政判决,认为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东方”侵害了上述“东方”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准予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的“东方”商标注册,因此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
典型意义
“东方眼镜”案件在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突出的典型意义。
1、“东方眼镜”案件代表了中华老字号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强烈觉醒,虽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但本案历时12年,最终取得胜利的事实充分体现了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回避问题,不躲避困难,坚持不懈。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中华老字号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愿不断增强,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2、“东方眼镜”案件也再次说明了各级机关的确是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华老字号的发展和壮大。本案涉及纠纷历史背景复杂,法律问题争议很大,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十分优秀的专业精神作出了正确的裁判,维护了“东方眼镜”这一中华老字号的合法权益,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各级机关对于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是务实求实的。
3、“东方眼镜”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同类型的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相信本案也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即应当依法对中华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强保护”,并且这种强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广大相关公众权益的有力维护,是对建立良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