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享誉世界的“LAFITE”“拉菲”葡萄酒的权利人,在中国的维权之路上除了面对在33类“葡萄酒”等相关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抢注人之外,还要面对不少在其他类别上注册“LAFITE”“拉菲”近似商标的第三方。在不类似不相关的类别上,拉菲酒庄拿起了“驰名商标”作为武器,在维权路上披荆斩棘,而“拉斐特”城堡就是众多搭便车的抢注人代表。近日,“拉斐特”城堡酒店第43类商标终被宣告无效。
基本案情:
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在其自主运营的网站上声称自己是一家“集酒文化、法式建筑、雕塑、园林艺术为一体,是举办大型演出活动、酒会、展示会、高档会议和中西式婚礼的理想场所。”拉斐特城堡早在2007年开始就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的“LAFFITTE”、“拉斐特”、“拉斐特城堡 CHATEAU LAFFITTE”商标,很明显这些商标是对于拉菲酒庄的“LAFITE”、“拉菲”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拉菲酒庄针对其早期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首先发起了无效宣告,其中包括中文“拉斐特”商标。
2015年10月8日,拉菲酒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拉斐特”与引证商标“LAFITE”的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差异,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拉菲酒庄的“LAFITE”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区别,对“拉斐特”商标作出了维持注册的裁定。拉菲酒庄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一审北京知产法院和二审北京高院均认为,“LAFITE”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2007年5月17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已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我国相关公众也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在此情况下,本案诉争商标“拉斐特”是对引证商标“LAFITE”的复制、摹仿、翻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鸡尾酒会服务、酒吧”等服务上会误导公众,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案件焦点:
本案的难点和焦点在于论证中文“拉斐特”是对“LAFITE”的复制、摹仿、翻译,且在“葡萄酒”上驰名的“LAFITE”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到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相关服务上。
集佳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证据来证明“LAFITE”商标的驰名情况,以及“LAFITE”与中文“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同于国内企业商标认驰可以提供审计报告、销售发票等文件证明使用,针对国外客户,我们需要从各个角度、各个维度尽量地去搜集更多的证据。知名度证据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商标驰名效应的大小和该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的范围和波长。“葡萄酒”商品与“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并不直接相关,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撑,才有可能认定混淆误认。
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包括网站、报纸及期刊杂志的报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海关进出口单据,与国内经销商的许可合同、发票、价格优惠单,电影中提及“LAFITE/拉菲”葡萄酒的网页公证等等,涵盖了主动使用、宣传和被动使用、知名度的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了“LAFIT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了驰名程度,且与中文“拉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跨类保护到第43类的服务上。
同时,针对本案,我们也提交了商标申请人的恶意证据,包括其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以及已经在先的其他案例中“LAFIT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跨类保护的记录,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中文商标被认定是对英文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驰名商标被跨类保护到非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
虽然案件仅仅是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问题,但却涉及到商标近似性的判定、中英文商标唯一对应的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判定、商标申请人恶意的衡量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论证和举证时必须全盘考虑,缺一不可。只有形成全局性的思维,守住权利的关口,抓住每一个细节,才能赢得案件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