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CHATEAU D’AUSSIERES葡萄酒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代理商们试图为其寻找一个恰当的、朗朗上口的中文名称。“CHATEAU”为外文中的既有词汇,含义为“酒庄、古堡”,“D’”为法语中表示所属关系的介词,无实际含义。最终选择了“奥希耶”作为“AUSSIERES”的中文翻译,并经过多年来在相关领域中的口口相传,为公众所熟知。但是由于没有及时注册该中文商标,2010年“奥希耶”商标被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抢注。
2015年12月1日,奥希耶庄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第8836240号“奥希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认定“奥希耶”与引证商标“CHATEAU D'AUSSIERE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对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奥希耶庄园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奥希耶庄园对“CHATEAU D'AUSSIERES”和“奥希耶”标识进行了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AUSSIERES”与“奥希耶”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由于“奥希耶”与“AUSSIERES”形成的这种稳固的联系,如果允许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019年3月18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奥希耶”与引证商标“CHATEAU D'AUSSIERES”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奥希耶”与引证商标“CHATEAU D'AUSSIERES”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很难认定为近似商标。集佳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总结了在先类似案例的举证要点:第一,对于知名度证据的搜集要全面、充足、有说服力,足以证明中外文商标之间建立的关系达到了“一一对应”程度的关系;第二,证据产生的时间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第三,证明这种稳定的联系已经是被相关公众客观、普遍认知的事实,难以被割裂,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大。再加上争议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奥希耶”商标以外,还申请了其他著名葡萄酒品牌的中文译名作为商标,例如“恺洛”、“杜哈米雍”等,更加印证了对方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如果维持注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打破判定商标近似性的固有标准,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只要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仍然构成近似,为打击恶意抢注知名外文商标中文译文为商标的行为提出了方案。在判定商标的近似性时不局限于从物理上进行比对,而是综合考量外文商标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的认知、抢注人的恶意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