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秦晓君
在美国OA答复过程中,为了克服缺乏创造性(rejection under 35 U.S.C 103)的审查意见,在无法直接争辩的情况下需要对权项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对权项修改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修改的尺度,以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
笔者曾答复过申请人西电捷通的美国OA,在non-final OA中,审查员指出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D1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1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网络连接的凭证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响应于为第二终端申请连网凭证的指令,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凭证下载请求,其中,所述第一凭证下载请求中携带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用户身份信息用于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第一终端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在所述用户身份验证成功的情况下发送的第一凭证信息;
第二终端接收第一终端从第一终端系统内存中直接发送的第一凭证信息以及待连接的无线网络的网络标识;
所述第二终端将接收的所述第一凭证信息从第二终端系统内存中直接存储在所述第二终端的安全存储区;以及
所述第二终端使用所述安全存储区内的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连接所述网络标识对应的无线网络。
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用户在终端上手动输入凭证信息连接无线网络( WIFI),一方面用户操作较为不便;另一方面,无线网络的凭证信息对外公布还会导致安全隐患。
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D1公开了如下内容:可信移动设备104响应于新移动设备114发出的第一认证请求,经由网关126向RA132和CA134发送第二认证请求,其中第二认证请求包含身份信息,RA132和CA134在验证成功的情况下经由网关126向可信移动设备104发送第一认证响应,可信移动设备104响应于验证第一认证响应,从第一认证响应中剥离RA的签名,收集并组合出一个新的认证响应(第二认证响应),再将第二认证响应传送到新移动设备114,响应于接收到第二认证响应,新移动设备114进行验证,若验证成功则将新的数字证书存储在加密和秘钥管理模块206和/或HSM208中,此时可以认为新移动设备114的注册已经完成。
审查员认为D1公开了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1不具有创造性。
在答复non-final OA时,未修改权1,直接进行了争辩。根据本申请的权1的技术方案,在服务器将第一凭证信息发送给第一终端后,将第一凭证信息直接从第一终端的系统内存发送给第二终端。因此,在将第一凭证信息发送给第二终端之前,第一终端没有对第一凭证信息进行任何处理,这样能够避免第一终端中的应用或第一终端的用户复制或获取第一凭证信息。
根据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在RA132将签名的第一认证响应发送给可信移动设备104之后,可信移动设备104需要对第一认证响应进行验证。因此,可信移动设备104对第一认证响应进行了处理,包括验证签名、读取并写入第一认证响应。因此,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1的技术方案。
很遗憾,审查员未接受上述争辩,并下发了final-OA。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描述的技术特征“RA证书108和CA证书138存储在可信移动设备104中;RA对第一证书响应进行签名,并且将签名后的第一证书响应传送给可信移动设备”公开了权1的技术特征“第二终端接收第一终端从第一终端系统内存中直接发送的第一凭证信息以及待连接的无线网络的网络标识”,因此权1相对于D1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已经是Final-OA,提RCE需要官费;为了加速本申请的授权进程,对权1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种用于网络连接的凭证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响应于为第二终端申请连网凭证的指令,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凭证下载请求,其中,所述第一凭证下载请求中携带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用户身份信息用于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第一终端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在所述用户身份验证成功的情况下发送的第一凭证信息;
第二终端接收第一终端从第一终端系统内存中直接发送的第一凭证信息以及待连接的无线网络的网络标识,在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被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之前未对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进行处理;
所述第二终端将接收的所述第一凭证信息从第二终端系统内存中直接存储在所述第二终端的安全存储区;以及
所述第二终端使用所述安全存储区内的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连接所述网络标识对应的无线网络。
加下划线的技术特征为答复final OA时增加的特征。该新增的特征并没有直接记载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原权1的特征相似:将第一凭证信息直接从第一终端的系统内存中发送至第二终端。在final-OA中,审查员认为直接从第一终端的系统内存发送第一凭证信息并不能排除在将第一凭证信息发送至第二终端之前对第一凭证信息进行处理的可能,从而无法与对比文件进行专利可区分(对比文件对第一验证响应进行了处理)。
基于上述分析,在答复final OA时基于说明书和权项的原始记载,增加了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被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之前未对所述第一凭证信息进行处理。最终,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该新增的技术特征,本申请获得授权。
通过本申请的OA答复过程,笔者认为美国审查员对权项的修改尺度要求相对宽松。在权项中增加的特征并不一定要直接记载在说明书中;基于原始记载内容的适当提炼、推导或概括在美国OA答复过程中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