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郝琳佳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加速专利实质审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由于其没有官费,所以深受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们的喜爱。
欧洲专利申请的实审在程序上与其他国家稍有不同,即不管是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还是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申请,均会先收到检索部门做出的扩展检索报告(EESR),然后再收到实审部门做出的正式审查意见。
对于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在收到EESR之前欧局会下发是否主动修改的通知,即关于EPC 161(1)和162的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答复该通知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而对于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申请,欧局则不会下发类似通知,且欧洲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如下内容:Where the application is a European application not derived from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applicants cannot amend their application before the search report has been communicated to them. Consequently, in these cases, the search opinion will always relate to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s originally filed. Furthermore, any reply filed by the applicant in response to an invitation according to Rule 63(1) (see B-VIII, 3.4) will als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rawing up the search opinion。即进入欧洲的非PCT申请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是不能修改的,在这种情况下,检索报告将会根据申请的原始提交做出。
PPH请求提出的时机是在实审开始之前,那么,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申请,若满足条件,则可以在提交新申请时将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直接修改为PPH请求的权利要求,即直接调整为与在先审查局授权的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范围,那么,欧局检索部门将直接对该PPH请求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同时提供针对该套权项的审查意见,但若不能满足条件,也就是说,一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申请,在提交欧局之后发现相关同族获得了授权,然后申请人立刻在欧洲案实审开始之前提出了PPH请求并获得了批准,那么欧局检索部门是否能够针对被批准的PPH请求进行检索呢?答复是否定的。
笔者结合一相关案例进行说明。该案例是一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申请,在提交欧局之后其中国同族很快获得了授权,申请人希望欧洲案也尽快获得授权便指示该欧洲案提出PPH请求以便使得案件获得加速审查。该PPH请求在提出后一个月获得了批准。然而,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后收到的EESR中,审查员仍是以原始提交的权项范围进行的检索和审查,也就是说,审查员并未考虑PPH请求提交的修改后的权项范围。
对此,笔者联系了该案的审查员并说明该案已经获得PPH请求的批准,但是检索报告并未依据PPH请求提出的权项做出。该案的审查员及其管理员再次详细查看了该案,并说明虽然本案的PPH请求已经被批准,但是在现阶段,任何的修改将不被考虑,换句话说,在实审部门接管该案之前,任何的修改将不被进入。虽然申请人可以在该阶段提出PPH请求,但是直到该案到达实审阶段,任何的修改是不被允许的。管理员还说明了,本案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主要是由于中国同族授权的速度很快且欧洲案在中国优先权申请提交中国之后提交欧局也非常快速。
对此,笔者从欧局官网找到了一些反证,即在PPH FAQ中规定了:
Does a granted PPH request imply accelerated processing of (i) the Search, (ii) the Examination phase or (iii) both?
A granted PPH request will result in the application being processed in an accelerated manner both through search and examination, provided that the request has been filed early enough in the grant procedure.
笔者向审查员说明了PPH请求程序本身是能够加速检索和实审两个程序的,目前本案处于检索阶段,那么也应该能够加速该阶段的审查,但是,外所解释说明了该依据是出自PPH FAQ中的内容,当所遇到的情况存在一些不兼容状况时,欧局审查员一般是先依据法条(即如上英文记载的内容),然后再依据FAQ中的规定。
至此,针对本欧洲案的情况,审查员并未给出为何不考虑被批准的PPH请求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欧局审查员说明的在现阶段,任何的修改将不被考虑,该法律依据仅是上方提到的进入欧洲的非PCT不能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笔者认为,该案的PPH请求已经在检索前足够多的时间获得了批准,那么整个案件就已经进入了加速审查的通道,理论上,PPH程序和主动修改是两个程序,虽然PPH请求中涉及主动修改的内容,但如果PPH请求已经被批准,那么就意味着PPH中的所有请求均已经获得进入。所以,笔者认为本案情况的发生属于欧洲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的漏洞,对于申请人来讲,其希望能够尽快获得案件的授权,所以其在实审程序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快的速度提交了PPH请求并获得了批准,那么申请人就是在允许的程序内以尽快缩小范围来换取时间上的快速授权,而欧洲的审查程序由于包括检索部门的在先审查,欧局审查员通过审查指南规定的不允许修改而不考虑已经被批准的PPH请求,这实际上是矛盾的,也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折损,换句话说,申请人本身已经有意愿缩小范围,但是欧局卡在程序上认为在检索阶段不考虑PPH请求提交的修改后的范围而是仍旧考虑原始范围,这相当于浪费了申请人一次答复审查意见的机会,而且,申请人本次收到的EESR并没有针对性,其审查基础并不是申请人希望且已经被批准进入的权利要求范围,申请人也无从答复。所以,笔者认为整体上目前的程序阻碍了申请人加速其案件的授权速度,这个漏洞是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是需要调整的。
最后,一般来说,法律制度从发现问题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均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过渡,所以笔者期望欧局最终能够从申请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