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欣
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比较多,而此类专利申请在各国的审查规则却是千差万别。本文旨在探究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欧洲的审查规则,以期为申请人提供一些专利布局、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过程以及后续确权过程等方面的参考。
一、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Article 52 Patentable inventions
(1)European patents shall be granted for any inventions,in all fields of technology,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ew,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and are suscepti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2)The following in particular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inventions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
(a)discoveries, scientific theories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b)aesthetic creations;
(c)schemes, rules and methods for performing mental acts, playing games or doing business, and programs for computers;
(d)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
(3)Paragraph 2 shall exclude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referred to therein only to the extent to which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relates to such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as such.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规定了在进行客体判断时,需要将权利要求保护的整体方案视为一个整体判断是否具有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在不考虑现有技术状况的前提下进行的。只要具有技术特征,就需要评估每一个特征(包括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是否对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贡献。
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在G部分“专利性”第Ⅱ章“发明”第3节“排除的主题”的3.6详述了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相关规定。
Computer programs are excluded from patentability under Art 52(2)(c)and(3)if claimed as such. However, following the generally applicable criteria for Art 52(2) and(3)(G‑II, 2), the exclusion does not apply to computer programs having a technical character.
根据第52(2)(c)和(3)条,计算机程序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 但是,根据第52条第(2)款和第(3)款(G-II,2)的普遍适用标准,专利保护排除的客体范围不适用于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
换言之,我们可以确定,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并不排除在可专利性客体范围外。
二、怎样的计算机程序是可专利的
根据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程序要具有技术特征:
a computer program must produce a "further technical effect" when run on a computer. A "further technical effect" is a technical effect going beyond the "normal" physical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program (software) and the computer (hardware) on which it is run. The normal physical effects of the execution of a program, e.g. the circulation of electrical currents in the computer, are not in themselves sufficient to confer technical character to a computer program (T 1173/97 and G 3/08).
如果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产生了“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则可以成为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其中,“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指超出计算机程序与运行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正常的物理交互的技术效果。例如,计算机中的电流循环,其本身不足以赋予计算机程序技术特性。
G-II,3.6.1还给出了赋予计算机程序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技术效果的例子:技术过程的控制或计算机本身的内部功能或其接口。
如果一种方法具有技术特征而不仅仅在于其为计算机所实施的,则与该方法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例如,关于控制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确定 X 射线设备辐射、压缩视频、恢复失真数字图像或加密电子通信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带来了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参见 G-II,3.3)。
此外,如果计算机程序是基于对其执行的计算机内部功能的特定技术考虑而设计的,例如通过适应计算机的特定体系结构,则可以考虑产生进一步的技术影响。例如,实施保护措施以保护启动完整性或针对功率分析攻击的对策的计算机程序具有技术特征,因为它们依赖于对计算机内部功能的技术理解。
同样,控制计算机内部功能或操作的计算机程序,例如处理器负载平衡或内存分配,通常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用于在低级别处理代码的程序(例如构建器或编译器)很可能具有技术特征。例如,当从开发对象构建运行时对象时,仅由修改的开发对象重新生成运行时对象有助于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即限制特定构建所需资源。
三、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还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进行了阐述。
根据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程序和对应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彼此不同。前者是指要求保护阐述了一方法的一系列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而后者是指在计算机上实际执行的方法。
不能根据第52条第(2)款和第(3)款来驳斥针对计算机实施方法、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设备,因为任何涉及使用技术手段(例如计算机)的方法和任何技术手段本身(例如计算机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具有技术特征,因此代表第52(1)条含义内的发明(T 258/03、T 424/03、G 3/08)。
进一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部分规定了“信息建模、编程活动和编程语言”。通常而言,信息建模是系统分析人员在软件开发第一阶段进行的对现实世界系统或者过程的描述,是缺乏技术特性的治理活动,从而信息建模的建模语言规范、信息建模过程结构、信息模型固有属性、信息模型维护没有技术特性。如果发明的上下文描述了用信息模型解决特定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赋予其技术特性。编程活动是一种非技术性智力活动,只要不是在具体应用或者环境中使用并且产生技术效果,那么就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例如,面向对象编程,虽然其有助于程序员更加高效地编写程序,但是其本身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不具备技术特性。
在评估与编程环境相关的发明时,与编程语言相关的特征通常不会影响其技术特征。 例如,在可视化编程环境中,提供特定的图形构建块是编程语言的一部分,如果唯一的效果是减轻程序员的智力工作,则没有任何技术贡献。特定编程结构的提供可能使程序员能够编写更短的程序,但这不符合技术效果,因为程序长度的任何减少最终取决于人类程序员如何使用编程结构。相比之下,通过将机器代码分为指令链和操作数链,并用宏指令代替重复的指令集,从而生成减少内存大小的优化代码,来自动处理机器代码是有技术贡献的。在这种情况下,效果不取决于人类程序员如何使用宏指令。
四、总结
上文简述了欧洲专利局关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定。通过学习这些规定,可以把握欧专局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尺度,在专利布局、专利撰写过程中,可以着重参考欧洲专利局所给出的以上具体实例,以获得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