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蒋静静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的新创性意见时,代理人面对的并非仅仅是案件本身。更确切地说,这是一场与审查员的博弈。因为审查员对于本申请和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解释是基于其自身的理解,这显然不可避免地带入了主观认知。因此,代理人在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方案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充分吃透审查员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方案的理解。从审查员的逻辑中寻找漏洞以及发现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理解的偏颇,对于代理人地成功地克服审查员的拒绝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将就一个具体案例来论述与审查员的一场博弈过程。
发明名称为水平调节装置的专利申请,其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
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水平调节装置,所述水平调节装置具有悬架单元,所述悬架单元设置在所述轨道车辆的转向架和厢体之间,并且分别由至少一个弹簧和至少一个气动的或液压的往复活塞元件构成,
其特征在于,
所述往复活塞元件在行驶运行中缩回至,使得其不跨过所述厢体和所述转向架之间的间距。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仅一篇对比文件(CN103534161A)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经过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分析,代理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事实上与对比文件1存在较大区别。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并没有清楚地体现出这种区别,于是代理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修改,将技术特征“所述往复活塞元件在高度匹配于站台棱边时跨接所述弹簧”补充到了权利要求1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平悬挂115,其包括与SML118接合的弹簧116a,其中弹簧116a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10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厢体)接合,而SMLS的下端118a与转向架110接合。此外,SMLS118包括弹簧支架(SM)120和活塞组件122。SM 120包括定位在螺旋弹簧116a内的空心缸筒120a。
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中的调平悬挂115的结构与本申请中的水平调节装置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SM还包括连接到缸筒上的凸缘120b。凸缘120b从螺旋弹簧向外延伸并靠接螺旋弹簧的一端。当通过挤压件122b注入的加压液体作用于活塞122a上时,活塞升高弹簧116a,从而升高上部结构。由此可见,当进行高度调节时,弹簧的下端部是被升高的。这就是说,弹簧并不跨接厢体(上部结构)和转向架之间的空间。根据一般常识,弹簧是不可能完全压缩的(完全压缩即弹簧的长度等于零),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组件的下表面不可能到达弹簧的上端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组件无法跨接弹簧。
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组件122需要克服厢体(上部结构)的重力和弹簧本身的重力。然而,本申请中的弹簧总是跨接厢体和转向架之间的空间。也就是说,往复活塞元件仅仅需要克服厢体的重力以辅助弹簧。因此,所需要的高度控制能量降低。
代理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于该案的前景是非常看好的。然而,让代理人意外的是,审查员并没有接受代理人的答复意见,而是又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在其中指出,将活塞的一段设置在车体上并且活塞另一端设置在列车的转向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在阅读本次审查员意见通知时,代理人已经隐约地察觉审查员其实并未充分理解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但是,考虑到这是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仅进行争辩而不进行修改,本申请很有可能将被驳回。但是,如何进行进一步修改能够让审查员意识到其对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对于代理人来说存在一定难度。经过慎重考虑,代理人还是决定从装置本身的结构入手。于是,在提交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时,代理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
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水平调节装置,所述水平调节装置具有悬架单元,所述悬架单元设置在所述轨道车辆的转向架和厢体之间,并且分别由至少一个弹簧和至少一个气动的或液压的往复活塞元件构成,
其特征在于,
所述往复活塞元件由缸和可移动地支承在所述缸中的活塞构成,所述往复活塞元件在行驶运行中缩回至,使得其不跨过所述厢体和所述转向架之间的间距,并且所述往复活塞元件在高度匹配于站台棱边时跨接所述弹簧,其中在所述往复活塞元件跨接所述弹簧时所述活塞的下侧支撑在转向架上使得在乘客登上和离开或者加载和卸载时得到期望的刚性表现。
在本申请中,当往复活塞元件在高度匹配于站台棱边的情况下跨接副弹簧时,有利地在乘客登上和离开或者加载和卸载时得到期望的刚性表现。这是因为往复活塞元件的缸体支承在车体上并且活塞的下端部支承在列车的转向架上。
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活塞组件的上表面不可能到达弹簧的上端部。因为弹簧的上端部支承在车体上,所以活塞组件不可能到达车体。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车体实质上在任何时间都是通过弹簧支承在转向架上,活塞元件仅起辅助作用。换言之,即使活塞组件进行提升,车体仍旧通过弹簧支承在转向架上。弹簧在受力时会压缩,在释力时会伸长,显然,在对比文件1中,在乘客登上和离开或者加载和卸载时不可能实现刚性表现。
在本申请中,正是由于将活塞两端分别直接设置于转向架和车体上能够实现特殊的技术效果。代理人向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完全是反向教导,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令代理人万分惊讶的是,提交关于第二次审查员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后,审查员不仅没有接受代理人的意见,反而下发了驳回决定。但是,代理人经过之前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详细研究,仍旧坚持自己的判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并且审查员并没有正确地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此外,代理人注意到,虽然审查员下发了驳回决定,但是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里的意见有了一定的迟疑和让步。这让代理人看到了说服审查员的希望。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承认本申请中的活塞往复元件和弹簧的安装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活塞往复元件和弹簧的安装方式不同。但是审查员认为将活塞的两端直接固定在转向架和车体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即使在活塞往复元件跨接弹簧时所述活塞的下侧支撑在转向架上时,在乘客下车时车体所受的载荷减少,即活塞所受的压缩负荷减少,弹簧会伸长,而活塞会回缩,即不能再跨接弹簧,导致也无法实现刚性表现。
在这段评述中,审查员充分且明确地暴露了其为何会错误地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为他对乘客下车时因为车体所受的载荷减小弹簧会伸长而活塞会回缩的判定完全属于其主观臆断。活塞往复元件是气动或者液压的活塞往复元件,其和弹簧是彼此独立工作的元件,活塞的下侧支撑在转向架上不是依靠自身重力而是通过工作介质做功实现的,换言之,活塞是否能够支撑在转向架上是通过工作介质来控制的,与弹簧毫无关系。也就是说,在活塞的下侧支撑在转向架上时,完全由活塞往复元件承受车体的负荷,在此时,无论车体中的负荷增大还是减少,活塞的下侧都不会离开转向架,因为其是通过工作介质来控制的,而输送多少工作介质是通过驾驶员来操作的,这显然能够保证活塞往复元件在跨接弹簧时一直保持在车体和转向架之间,弹簧此时所承受的负荷增大或减少对其完全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活塞往复元件在高度匹配于站台棱边时跨接所述弹簧的情况下,总是能够保证期望的刚性表现。
事实上,代理人原本不准备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为代理人认为当前的权利要求1已经可以明确地与对比文件区分开来。但是,代理人考虑到,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本案会先回到前置审查员手中,如果能够让前置审查员意识到自己对方案的理解错误,本案可能不需要经过复审即可获得授权。于是,在提交的复审请求时所做的修改的含义就很微妙。首先,该修改不应再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次,该修改应该对于代理人所做的争辩有辅助作用。于是,添加功能性限定就成为了一种很好的选择。因此,代理人将“可靠地防止轨道车辆的不期望的摆动”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将其作为对权利要求1中的“期望的刚性表现”的具体解释。
事实证明,代理人的坚持是正确的。前置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作的争辩,并且下发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代理人欣慰之余深切地认识到,坚持与自信是每个代理人最先应具备的品质。其次,既要敢于质疑,又要掌握方式方法,毕竟代理人面对的并非是机器而是同样有主观意识的人。因此,在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中,心理学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审查员有时并非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因此,在坚持争辩的同时技巧性地进行相应的修改,能够更有力地说服审查员,为获得授权添砖加瓦。
本案的过程仅仅只是与审查员博弈过程的冰山一角。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代理人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审查员以及五花八门的审查意见。但无论如何,吃透技术方案以及充分掌握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永远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