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绍娟
自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以来,截至2022年11月11日,已有519家企业在科创板注册生效。科创板定位“硬科技”,集聚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科技创新企业,板块集聚效应初步显现。对于企业来说,在科创板上市不仅打开了一个新的募集资金的通道,同时也意味着在科技创新上被认可,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
不管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构建的“4+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还是“科创板专利诉讼第一案”等在科创板IPO过程中的专利狙击,都可以体会出知识产权在科创板中的重要意义。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度报告扉页所说的那样:“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谈科创板绕不开技术,绕不开知识产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3条中,在谈到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时,提到了对如下内容的核查: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整理了上交所科创板网站上披露的部分问询与答复,发现上交所在审核问询中所提出的很多问题具有代表性,且确实为一部分的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忽视。因此,我们摘出一部分的审核问询函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在回溯与反思中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一些建议与帮助。
以下为某审核问询函摘要: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主营产品与发明专利的对应情况说明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为原始创新或利用了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是否属于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由于发行人已授权专利中存在部分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入职发行人并在发行人申请专利的情况,涉及发明专利共6项,因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如下内容:
上述6项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类型、收入及占比,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发明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上述问询与答复所关注的正是发明人从原任职单位离职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权属类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科创板关注到此类问题,也正是基于潜在纠纷的考量。在很多技术人员的意识里,一般认为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但是却没有意识到从单位离职后做出来的发明创造也有可能被原单位要回去,有一些企业也正是因此陷入了权属类诉讼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其中一种情形。上述规定中设置了“原单位离职1年内”加“相关性”要件。
在实践中,“原单位离职1年内”较容易判断,但专利技术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任务的“相关性”则存在较多争议,有的认为应从较上位的“技术领域”角度进行比对,有的认为要看“原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是否直接涵盖或直接指向相关发明内容”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158号指导案例“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提出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不能对“相关性”作过于宽泛的解释,也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力求在技术领域与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单位而言,权属类维权并非只有“原单位离职1年内”加“相关性”一个路径。如果是离职员工将原单位已经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者主要是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受离职1年限制。
为了避免权属类纠纷,建议企业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入职调查
• 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署有保密协议
• 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
承诺书安排
• 入职员工承诺不使用原单位技术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调查
• 拟申请的专利技术是否为本公司独立研发
• 所列发明人是否在从原单位离职一年内
档案保管
• 保管好公司的独立研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