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为了建立更为现代化的知识产权程序,以便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效率更高的服务,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IPOPHL)局长于2022年7月4日签署的,旨在修订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第2022-016号备案录通知近期于官网公布。本次修订的内容已于2022年9月20日生效实施。
本次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修订备案录通知(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22-016)针对的内容是菲律宾《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11》,其中,有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用新型
1)明确实用新型提交的方式 (细则第1403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申请,也可以用电子格式或者纸件形式提交至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2)重新定义未按规定缴费的专利申请(细则第1404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在提交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公开费。若有要求优先权,也应全额缴纳优先权费。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可以最迟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请求,并同时全额缴纳优先权费。若未能足额缴纳费用,申请将被视为“不成功的申请”(failed application)。
而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的1个月内补交费用。修订后,该宽限期取消。
3)规范化申请文件中的公式和表格(细则第1403.10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都可以包含化学式、数学公式以及表格,并具体规定了化学式、数学公式以及表格在页面中的展示方式。同时,还规定了物理值要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化学式和数学公式要使用国际标准符号。
4)新增可专利性注册报告程序(细则第1407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在满足形式条件且全额缴纳官费的情况下,若专利局没有下发可专利性注册报告,那么本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未经实审就予以注册。但是,专利局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下发可专利性的注册报告。若该报告中阐述了有现有技术阻碍了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注册,那么专利局长可以直接拒绝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可专利性的标准,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会予以再次公布。
为了获得关于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官方评价报告,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前,可以主动请求官方下发可专利性的注册报告。
5)缩短OA答复延期期限(细则第1412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当申请人收到官方补正通知书以后,可以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交。前述补正期限可以延期一次,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期限。
请注意菲律宾申请答复期限的延期应在初始答复期限届满前提交请求。
▶工业外观设计
1)新增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定义 (细则第1500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工业外观设计的定义中除了涵盖了通过形状、线条、颜色及其结合等特征所呈现出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也涵盖了通过形状、线条、颜色及其结合等特征所呈现出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2)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提交的方式 (细则第1504和1505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申请,也可以用电子格式或者纸件形式提交至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且在提出申请时,应全额缴纳提交费和公布费。若未能足额缴纳费用,申请将被视为“不成功的申请”(failed application)。
3)规范化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文件 (细则第1506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名称、申请人名称、图片视图的详细描述以及外观设计的特征特点的说明(如有)以及权利要求书。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菲律宾外观设计只需要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只能以以下两种形式进行撰写:
“(specifying name) substantially as shown and described”;or
“(specifying name) substantially as shown”.
4)规范化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细则第1507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菲律宾外观设计申请可以提交的图片形式包括黑白线条图、黑白照片复制件、彩色线条图或者彩色照片复制件。同时,在修订后的细则中明确了表面阴影只能用来展示表面的轮廓或者外形的特征,而不能用来表示表面是着色的。
5)明确允许多项外观设计(细则第1508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是可以在一件菲律宾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的,每设计应属于国际分类中的同一类别或者同一小类别,或者属于同一组成套设计产品或者属于组合设计产品。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成套设计产品被定义为按照惯例属于作为一套产品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产品或物品。若该套产品中的每项产品都与其他产品有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外观设计,并构成了一个协调的整体,那么就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交。
两件或者多件产品构成一组成套使用的产品,若该套产品构成了一个协调的整体,那么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交。
6)新增可专利性注册报告程序(细则第151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在满足形式条件且全额缴纳官费的情况下,若专利局没有下发可专利性注册报告,那么本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未经实审就予以注册。但是,专利局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下发可专利性的注册报告。若该报告中阐述了有现有技术阻碍了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册,那么专利局长可以直接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可专利性的标准,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会予以再次公布。
为了获得关于新颖性和独创性(originality)的官方评价报告,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前,可以主动请求官方下发可专利性的注册报告。
7)澄清外观设计专利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细则第1513.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应从母案申请提交日起算5年,可以延展不超过2次,每次5年。
8)缩短外观设计专利延迟公布的期限(细则第1514.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只有2次提出延迟公布的机会。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或者在公布前的任何时候,申请人都可以提出一次延迟公布,最长可以延迟至申请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允许提出第二次延迟公布,本次延迟公布的最长期限为上次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不允许提出第三次延迟公布请求,但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特定期限的延迟公布,特定期限延迟公布的最长期限是自申请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起24个月。
根据修订前的细则,菲律宾外观延迟公布最长可以延迟至申请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
9)缩短OA答复延期期限(细则第1515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当申请人收到官方补正通知书以后,可以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交。前述补正期限可以延期一次,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