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成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不仅是专利确权的根本,而且,其定义了专利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也是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侵权判定的依据,作为专利申请的灵魂,权利要求对于专利申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权利要求的撰写,不仅仅需要体现专利的核心发明构思、界定合适的保护范围,以维护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还需要尽可能方便后期的侵权取证判断。其中,对于交互类的方法发明专利,一种主流的撰写策略,是基于单侧撰写原则(以下简称为“单侧写”)撰写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即一组权利要求中每个权利要求的动作执行者均为同一执行主体,并且通常会部署多个不同执行主体分别对应的一组权利要求。如此,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可以仅针对一个执行主体对应的侵权产品采集侵权证据,并且,当其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其中一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对成功,即可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与之对应的另一撰写策略,为基于多侧撰写原则(以下简称为多侧写)撰写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中的动作执行者为多个不同的执行主体。相应的,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则通常要求对涉案的多个执行主体均进行取证,并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均比对成功。如此,取证难度较大,更重要的是,当多个执行主体对应的侵权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的生产厂商时,由于每个生产厂商仅生产部分执行主体对应的侵权产品,因此,每个生产厂商均没有实施权利要求的完整方案,从而难以判定各个生产厂商存在侵权行为(关于针对多个生产厂商的共同侵权判定,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讨论)。
既然单侧写的权利要求在侵权取证和判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那是否所有交互类的专利技术方案,都应该采用单侧写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呢?笔者认为,权利要求采用单侧写还是多侧写,应当结合侵权主体进行考虑。
其中,侵权主体,是指执行主体所属的主体,通常为执行主体的生产者或者控制者。举例来说,假设执行主体为基站,则侵权主体可以是基站的生产商,或者是拥有基站的运营商等。在专利诉讼时,侵权主体通常也是被告那一方。
一、当确定多个执行主体归属于同一侵权主体时,还是应该优先采用多侧写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证明单一侵权主体利用其所拥有的一个或者多个执行主体,实施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方法步骤,则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能够判定该侵权主体存在侵权行为。基于此,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当确定该多个执行主体只会归属于同一生产厂商或者运营厂商时,优先采用多侧写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
这是因为,相较于单侧写而言,多侧写不仅不会对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仅涉及一个侵权主体),而且还能降低专利在申请阶段的确权难度、提高专利授权后的稳定性。而反观单侧写,基于单侧写的方式所撰写出的权利要求,容易存在方案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
具体地,基于单侧写所撰写出的权利要求,通常只会包括一个执行主体所执行的所有方法步骤,而不会引入其他执行主体所执行的动作内容,以此避免将“单侧写”变成“多侧写”。但是,对于多执行主体进行交互的专利,需要多个执行主体均执行各自负责的方法步骤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仅体现单个执行主体所执行的方法步骤,并通过功能性限定或者其他方式刻意隐藏其余执行主体的操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通常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理解,一个不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清楚的说明其为何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从而在专利申请中的实审阶段,容易以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由,认定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如此,单侧写的权利要求,往往会增加专利获得授权的难度。并且,即使专利获得授权,后期在针对该专利进行无效诉讼的过程中,也仍然可能会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完整)为由判定专利权无效,从而降低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以云服务类的专利为例,一项发明人所提出的新的云服务,可以包括交互装置、处理装置和存储装置三个执行主体。在实际的专利产品中,交互装置通常由与用户进行交互的客户端或者网页实现,处理装置通常由计算设备集群实现,存储装置通常由数据库或者存储服务器实现。在实际的运营场景中,通常是由一个运营商单独提供这项云服务,即由一个运营商完成交互装置、处理装置和存储装置的开发和运营,而很少会有多个运营商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运维该一项云服务(各自负责运营部分执行主体)。所以,在撰写这类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可以更倾向于采用多侧写的撰写模式。
诚然,笔者不否认会有多个运营商共同运维一项云服务的可能性存在(即使该可能性很低),但是,在已经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实际专利产品做出实际保护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兼顾到实际运营场景中这种低概率实施方案的一点可能性,而顶着增大专利授权难度的风险、增大专利权不稳定的风险采用单侧写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这到底是真的做到了保护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利益,还是实际上在间接损害着专利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值得对此慎重衡量,毕竟,如果专利因为权利要求单侧写所带来的不清楚问题而难以获得授权,那再怎么考虑权利要求所主张的保护范围、考虑如何避免别人做出规避设计,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当确定多个执行主体归属于多个侵权主体时,优先采用单侧写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当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执行主体很明显是归属于多个侵权主体,或者基于代理经验具有较大把握确定多个执行主体通常属于多个侵权主体时,在实际应用场景中明显不存在单一的侵权主体会同时生产或运营多个主体,此时,采用单侧写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才是最佳选择。
比如,对于终端与基站之间的交互类专利,在实际的生产和运营环境中,更加普遍的情况是终端的生产商(或者运营商)与基站的生产商(或者运营商)属于不同的厂商。所以,在撰写这类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可以更倾向于采用单侧写的撰写模式,即为终端和基站分别撰写一组权利要求,以此针对终端厂商和基站厂商这两个潜在的侵权主体,单独撰写终端侧和基站侧的权利要求进行专利保护,可以有效避免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受任一侵权主体的侵害。
那如何确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执行主体是否属于同一侵权主体呢?
1)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与发明人围绕专利产品的实际生产或运营方向进行沟通确认。
对于大多数发明人而言,其通常会基于企业内部产品线的研发需求进行发明创造,所以,发明人对于专利产品在实际的生产或运营模式拥有可信的前瞻性预测,能够确定专利产品在实际生产或者运营时很可能存在几个侵权主体,从而通过与发明人进行沟通确认,可以确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执行主体是否属于同一侵权主体。
2)了解实际的营销市场,也即了解专利产品所处的真实生产或运营环境。
对于作为企业内技术人员的发明人,其研发的专利产品,很可能会被投入营销市场,因此,通过了解业内关于该专利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实际营销市场,可以具有较大把握确定该专利产品是否会涉及多个生产商或者运营商,也即确定是否会涉及多个侵权主体。
一种可选的手段,可以是浏览业内的多个企业所推出的技术官网和产品官网,参考这些企业生产或者运营针对与该专利产品同类或者相关的其它产品所涉及的主体,以此衡量专利产品所可能存在的侵权主体为一个或者多个。
总的来说,不管是采用单侧写还是多侧写,其实都是为了对专利权人的实际专利产品做出有效保护,所以,围绕专利产品在实际运营场景中最可能存在的侵权主体,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才是真正在对专利权人的利益做出切实的保护。
实际上,抉择单侧写还是多侧写的原因在于,单侧写与多侧写各有优缺点,即单侧写可能会影响专利授权和专利稳定性,而多侧写存在与实际的侵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实际撰写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同意采用“双重保险”策略,则可以单侧写与多侧写并行处理,即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仅基于单侧写的方式为每个执行主体分别撰写一套权利要求,还基于多侧写的方式撰写多个执行主体相互的一套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项目的增加,也会相应增加专利申请阶段的费用)。
以上是笔者针对撰写权利要求的一些思考总结,对于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