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高空
摘要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后经2012年和2020年两次修订,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2020年的法条修订,简化了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了企业开办成本,强化了职权部门的监管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了条件。本文简要梳理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历史和最新变化。
关键词: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自1991年至2020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逐步改善了审查项目多、流程长,登记效率低等弊端,但整体而言,仍存在企业名称选用不规范,企业名称区域管辖限制大,名称权的侵权救济措施不足等问题。【1】
一、“规定”施行早期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1991-2012)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公布的“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规定”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下,企业没有自主命名权。“预先核准”长期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的前置程序,造成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名称获得核准难度高。“预先核准”制是由企业登记机关主动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与在先名称“近似”和能否使用,过于严格的事先审查,造成企业名称资源紧张,审查环节本身也耗费登记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预先核准”增加了企业的设立成本,令其在起名和申报登记时束手束脚,客观上阻碍了企业数量的增长。
三是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二、“规定”的第一次修订(2012-2020)
2012年,国务院对“规定”开展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执行,属于行政法规清理,并没有对“规定”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仅仅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将“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部分删去。
三、“规定”的第二次修订(2021年3月1日至今)
目前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共二十六条。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体制改革,“规定”对原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以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2】
“新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审查,而是由申请人自行承诺,如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
例如,依据“2012年规定”,仅有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3】“新规定”做出修改,原则上允许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有“(中国)”字样。并要求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4】
再如,依据“2012年规定”,(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则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5】“新规定”对以上内容做出大幅修改,(1)取消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下设分支机构的数量限制;(2)不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皆可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3)允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4)新增一项规定,要求境外企业分支机构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6】 另外,“新规定”取消了联营企业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或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的限制,使联营企业的命名更为自由。【7】
三是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8】相较于“2012年规定”,“新规定”增加了企业登记机关的调解环节,强调了当事人协商在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纠纷中的优先性。“新规定”同时取消了登记主管机关直接依本规定判罚侵权行为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于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9】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新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10】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1】
四、仍待完善的部分
第一,建立统一的由中央登记机关管理的商号登记薄。
目前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尚未建立统一的由中央登记机关管理的商号登记薄。【12】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原则上并不禁止不同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近。【13】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地方性的企业和全国性企业的界限逐渐模糊。同时由于交通设施、通讯手段的进步,企业营业的地域限制也在缩小,原本在一地经营的企业很容易扩展业务到其他省级行政区。如果禁止性规则的地理适用范围仅限于省级行政区,增加了同行业企业名称冲突的概率,不利于企业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而交通设施、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能够克服过去因地域广阔、通信不畅带来的数据收集和档案管理的困难,使建立统一的由中央登记机关管理的商号登记薄成为可能。【14】
第二,强化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保护。
目前,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争议和保护企业名称权时应用的法律仍局限于行政法规和本部门规章内的禁止性条款。例如,在受理某企业名称因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的投诉申请后,企业登记机关往往只是生硬地依照《中国驰名商标目录》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应被禁止,而非依《商标法》判断是否侵权。【15】企业登记机关倾向于将“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的法律法规”的争议留给司法机关裁决,这种做法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目标相悖,明显提高了企业维权成本。
第三,建立知名(驰名)商号保护制度,以解决企业名称保护的区域和行业的限制问题。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公认的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并不受区域和行业的限制。但对于企业登记机关来说,如何判断何为“有一定影响”缺少具体审查规则,执法有困难。如果该企业没有将自己“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字号权很难在行政执法环节得到充分保护。
以上三个部分并非孤立,而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全国范围统一的商号登记薄可以提高企业登记机关的检索、审查效率。知名(驰名)商号保护制度和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则,则使企业登记机关在执行“规定”时更加有法可依,减少执法顾虑。
注释
【1】杨峰,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大陆桥视野,2022.6。
【2】《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991年及20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5】《1991年及20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6】《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7】《1991年及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8】《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9】《1991年及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0】同上。
【11】《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2】《202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1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四条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三条。
【14】王斐民,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
【15】《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