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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新鲜屋”商标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
07-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缪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新华,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汪泽,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450号。法定代表人戴维德 David Roy Eitemiller,国际纸业饮品包装部食品包装事业部亚洲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士公司)因商标行政裁决,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妙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张亚洲,被上诉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集佳协助诚益眼镜“蜡笔小新”案取胜
07-16
提起日本漫画《蜡笔小新》,里面调皮捣蛋、善于搞怪的小新形象,和一连串让人头疼不已却又忍不住捧腹大笑的搞怪故事,带给了青少年朋友无尽的轻松和快乐。然而,一场关于“蜡笔小新”的商标纠纷,让漫画《蜡笔小新》所有者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陷入了困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这一判决同时也表明集佳协助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确保了9个“蜡笔小新”商标合法有效。 《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1992年至今《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日本广泛发行。2003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广受青少年朋友的喜爱。但是早在1996年11月,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已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多种商品类型上共计9个“蜡笔小新”商标。正因此情况,日本双叶社为讨回“蜡笔小新”商标权,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纠纷。 2005年1月26日,日本双叶社向中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诚益眼镜公司9项关于“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申请。2005年12
历时六年,“兰贵人”商标终被撤销
05-13
日前,备受茶叶行业众多茶商关注的“兰贵人”商标撤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09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为“兰贵人”系添香加味拼配茶的通用名称,因此判决驳回“兰贵人”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兰贵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至此,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代理的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如同“铁观音”、“乌龙茶”一样属于众多茶商使用的通用名称。2002年4月9日,位于海南的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作为商标提出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随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委托律师在海南等地以“打假维权”为名,向行业内众多的茶商发难,仅在海南省内就提出365万元的索赔额。为了维护海南广大“兰贵人”茶叶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海南省茶叶协会于2003年7月15日对“兰贵人”该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
集佳代理“兰贵人”案一审获胜
01-08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海南的一家企业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2002年4月9日将兰贵人申请为注册商标,随后在海南等地进行“打假维权”。海南省茶叶协会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的代理人,经过精心的准备,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对该案的判决作了如下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论理、证据采用、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非常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该案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认定上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首先,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对于其地域广泛性的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起源、地方性特色以及其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和广度;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化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从无到有以及商品因使用同一工艺而使其具有的明显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点。其次,关于本案大
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11-25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
集佳代理广州电池厂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11-21
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原告广州电池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广州电池厂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通知。 如果针对该判决商评委不上诉或者上诉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该司法判例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商标争议申请人针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后,引证商标发生了流转,流转后引证商标的新受让人没有主动申请参加到商评委后续的评审程序中来,商评委以商标争议申请人已经不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将该商标争议申请驳回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述判决对此问题给与了初步的答案,即“商评委在没有收到引证商标受让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驳回商标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从而终止商标争议评审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的精神,被告商评委在类似案件中负有了通知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可以参加到后续的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义务。该案是此类问题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判决,在目前十分具备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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